试论提升检察建议运用实效问题的探讨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论文摘要]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后,检察建议得以广泛运用和发展。但在检察实践中,部分检察建议的运用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未能起到应有的监督实效。文章对检察建议实效性弱化成因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如何解决提升检察建议运用实效问题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检察建议 运用实效 探讨

  中央提出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后,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得以广泛运用和发展。在实践中,大部分检察建议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但部分检察建议的运用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未能起到应有的监督实效。本文对如何提升检察建议运用实效的问题进行积极性的探讨。

  一、检察建议运用实效弱化的成因

  (一)检察建议权力的层级较低,催生弱势监督权的整体困境
  1.检察建议权力的层级较低。从权力的层级上看,所谓建议权,也仅仅只是监督权的一种初始阶段,只能是监督启动阶段,所以受重视程度自然比较低。我国的法律监督权基本上可分为强势监督权与弱势监督权,检察建议则只能从属于弱势监督权。
  2.检察建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目前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原则性规定,没有实质性的法律依据。此种情况下,检察建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没有人人必须遵守的执行力。检察机关不能直接依据检察建议强制发案单位落实建议措施,其实现依赖于发案单位对检察机关的信赖程度和对检察建议内容的认可程度。
  (二)检察建议无法定程序保障,监督制度缺位引发法律效力不确定
  1.回复制度有待完善。检察建议没有法定程序保障,它的法律效力是不确定的。实践中,检察建议内容上往往没有明确发案单位落实或者提出异议的具体期限,在援引依据、回复时间、联系方式等表述不一。有的没有写明制发人的联系方式,有的提出整改回复期限使用“尽快”、“抓紧”、“相关规定的时间内”等模糊概念。这样造成发案单位相互推诿或久拖不决。
  2.跟踪回访工作不到位。一些检察机关在检察建议发出后,往往以发出检察建议为终结,一些办案人员对检察建议的后续工作也不重视,对其执行情况不闻不问,漠不关心。本来发案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改正,并将改正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检察机关。但是由于上述原因,发案单位收到不回,也不需要向上级报告,导致事情就此不了了之。
  (三)检察官队伍素质的高低不一,检察建议内容空泛,针对性的缺失
  部分检察官法学素养不高,语言文字表达功底不硬,综合分析能力不强,让其写出一份逻辑缜密、论证详尽、格式规范、语言精炼的检察法律文书存在一定难度。加上部分检察官仅注重办案,对检察法律文书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对检察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不够熟悉,此类检察人员制作的检察建议质量不高。实例调研发现相当部分检察建议内容上建议被建议单位改进措施不具体,使用“制度不健全”、“管理有漏洞”、“法律知识学习不够”,“党员干部法制观念淡薄,管理不力,监督不到位”等共性问题的字眼,“请加强监管、教育”等无实质性内容的等空话、套话。这种建议趋向于模式化,套用大众化、公式化,缺乏具体性和可操作性。这种情况使得发案单位难以适从,对检察建议不予反馈,影响其整改的积极性。
  (四)检察建议考核标准欠妥,落入“重数量轻成效”的误区
  在实践中,由于上级检察机关对检察建议工作考核的唯一依据是有回复,而对于检察建议的质量没有明确的要求,部分领导对检察建议的运用范围及性质认知不足,忽视对检察建议的跟踪回访以及相应单位采用率的考核,导致各部门在实际操作时为单纯完成考核指标而降低检察建议的质量,落入“重数量轻成效”的误区。
  (五)制发检察建议主观随意性较大,脱离法律监督的基本定位
  部分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主观随意性较大,不能做到“该发则发,不该发不发” 、“宁缺勿滥,不随便发”,存在过多、过滥、有搞形式主义的倾向,脱离了法律监督这个检察建议的基本定位。在调研中发现某检察机关某处室对某一单位一年内制发检察建议书竟达37件。这种现象致使发案单位认为检察建议只是在挑刺、找麻烦,甚至对检察建议存在抵触情绪,可以想象这些检察建议取得的实际效果会是如何。

  二、提升检察建议运用实效的几点建议

  通过对检察建议的实际运用效果弱化的成因分析,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来提升检察建议的运用实效。
  (一)完善“法律监督权”的权力体系,通过立法确立检察建议法律地位
  立法机关通过立法将检察建议权纳入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之中,完善“法律监督权”的权力体系。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明确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从基本法律制度上保障其具有约束力。在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检察建议提出后,发案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对检察建议的内容进行落实,并书面告知检察机关以及不认真对待检察建议应受到的处罚等等,亦可借预防犯罪立法纳入专条。通过以上做法使社会各界信守有凭,检察机关操作有据,减少检察建议在实践当中可能存在的阻力,扩大在社会各界中的知晓度,提高检察建议的权威性。
  (二)规范回复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检察建议程序保障
  1.规范检察建议的回复制度。在检察建议中要求发案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检察机关。如果发案单位对检察建议的内容提出异议的,应将不采纳检察建议的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检察机关。这样可使发案单位对整改活动有义务感、责任感、紧迫感,避免欠拖未果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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