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近代民法暴露出的缺陷
近代民法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它的原则和精神以适用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为目的。随着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的到来,国家权力开始介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时民主与人权的深入发展,都使近代民法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第一,过度强调形式正义。人们之间自由订立的契约本质上等同于法律,怎么约定,就必须怎么履行,在发生契约纠纷的时候,法官判案也必须要严格按照双方的契约规定,至于当初契约签订时案件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及境况等一概不问;有过错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的单纯过错责任原则等这些都体现了近代民法对形式正义的追求,但却造成了诸多实际的不平等。应当说近代民法在规则中剔除了正义原则、道德准则等具有终极关怀的实质价值,秉承了以理性与和科学为衣钵的法治主张——形式正义,近代民法因此赢得了属于自己的独立地位,也因此具有了工具性,最终具有了可操作性。但随着经济发展,人们对财富越来越痴迷,近代民法对各种形式正义下的实际不平等毫无作为,它失去了灵魂,仅剩下了一个外壳,折射出的是冷酷无情的理性主义;它脱离了社会中最根本的人,脱离了人们的诉求,因此,近代民法也就不能吐故纳新、超越自我、自我批判。
第二,抽象的人格平等越发暴露出诸多问题。这些原则的根本目的是要对所有人提供平等的保护,这种对交易主体间人格平等的强调,是对封建等级制度的根本否定,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和社会价值。但这种平等仍然只是形式上的平等而已,让富人与穷人之间人格平等本身就建立在财富不平等的基础之上,这样的平等的真实性遭到了质疑。社会中总是存在一些失业的人和弱势群体,他们身处贫困中,遭受着他人的歧视,话语权较弱,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这些人在与非弱势群体间以平等的人格做出契约时,契约所宣称的主体间的人格平等已经名存实亡。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生产与消费以及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分离程度逐渐加强,变得越来越对立,在企业面前,个体越来越被动,名义上是平等主体,实则是更多的胁迫。
第三,单纯强调对消极自由的保护。私法自治是市民社会防止国家权力随意干预的重要原则,以此为基本原则的近代民法将私人领域的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的国家政治社会明确区分开来,保证着市民个体在私人领域的绝对自由与自主,给予人们以广阔的自治空间,这也是资本主义早期所追求的。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这种反对国家干预的消极自由,对于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来说,局限性越来越大,因为没有必要的财富基础,他们的这种自由更容易导致他们失业、陷入贫困、无钱治病等境况。而有雄厚财富基础的人们却很赞同这种自由,这样他们就可以合法合理地去压迫和剥削处于不利地位的底层民众。
近代民法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产物,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进入20世纪后,经济危机、贫富悬殊、两极分化、各种运动以及激烈的社会冲突等促使国家不再扮演“守夜人”的角色,国家开始对经济和社会进行大规模的干预和指导,经济运行方式的转变以及民主、人权的深入人心,使近代民法在内容与价值取向上发生了重要转变,近代民法逐渐发展成为了现代民法。
四、现代民法的模式
现代民法是指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延续和发展,是在近代民法的法律结构基础之上,对近代民法的原理、原则进行修正、发展的结果。现代民法的模式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具体的人格平等。由于现代民法以实质平等为目的,在这种目的价值的指引下,整个社会的福利性立法急剧增加,主要包括劳动法、各种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消费者权利保护等。福利性立法的大量增加,对近代民法追求的抽象的人格平等产生了巨大影响:一是,福利性立法所针对的群体是弱势群体、特殊群体等,这种非一般的针对性让抽象的人格平等所强调的普遍性和一般性被打破了,从而产生了具有具体性的人格平等;二是,由于福利性立法具有明显实质平等的目的导向,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使冷酷的近代民法具有了某种人文关怀和道德关怀,政府希望通过福利性立法来帮助现实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弱势地位的个体或群体,以达到限制过度的强者,纠正形式平等缺陷的目的。
第二,对私的所有权进行限制。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无论在近代民法还是现在民法中都是主旋律,但是近代民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具有绝对性,主体对财产具有绝对支配权,不受任何干涉。每个人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权利冲突是必然的,并且社会利益被置于不顾,因此现代民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再绝对,而是认为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每个人行使私的所有权要受到一定的约束,这种约束是为了他人更好地行使权利,最终使大家都能很好地行使权利,进而避免冲突,维护社会秩序;同时也为了使社会利益不因个体过度行使权利、滥用权力而受到侵害。民法由过去的完全谋求个体利益最大化转向了谋求个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民法也因此产生了限制权利行使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三,对私法自治或契约自由的限制。首先,政府通过大量的福利性立法以及反垄断法等立法,开始逐步向完全属于私人自治领域渗透,这就使之前属于以契约自由来建立各种交易,在一定程度上纳入了公权力的调整范围,绝对的契约自由已经成为历史。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从实质平等出发,对强者进行一定的限制,防止强者对弱者施压,之后以意思自治之名定了不平等的契约,从而对弱者进行保护。其次,跨国公司、超级集团等大利用其强大的经济影响力,用尽各种手段包括金钱收买、经济施压等,促使政府通过有利于自己的立法,这样做的结果便是现在的私法公法化。以上这些导致了公域与私域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难辨,国家政治社会与市民私人社会之间的界碑被打碎,公法与私法的界限也被打破,近代民法所依赖的背景与环境不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现代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