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点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论文摘要]中国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罪,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念、政治形势的变化以及改革开放等因素的影响,在刑法体系、犯罪构成上呈现出独特的特点。其最大的特点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是由反革命罪发展而来的,不但取决于一定历史阶段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因素,而且也是这些因素在法律上的反映。现行刑法将危害国家安全罪定为对国家安全威胁最严重的一类犯罪,表明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笔者认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条文有扩张解释与过分处罚的问题。在运用刑法手段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同时,要遵循罪行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人道主义原则,努力使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契合。

  [论文关键词]危害国家安全罪 反革命罪 特点 发展与完善

  为保护国家的主权与领土完整,依法严格处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各国普遍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视为严重犯罪,中国刑法也将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规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加以严格处罚。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的第一章规定的一个类罪名,而不是一个具体罪名。这一类罪名包括刑法分则规定的12个危害国家安全的具体罪名。概言之,中国刑法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安全的行为。中国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有着与其他国家不同的特点,为了进一步打击该种犯罪,完善相关立法,就有必要借鉴他国的相关立法经验。

  一、历史变化特点

  (一)新中国建立后1979年之前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7条明确规定了必须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于1950年7月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发出了“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列举了严惩的反革命罪对象;1951年2月,中央政府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给反革命罪下了定义,并且列举了罪行;《刑法草案》对反革命罪的定义进行了几次修改,1963年《刑法草案(第33稿)》第96条给“反革命罪”下了一般性的概念,其第108条还规定了“反攻倒算罪”。当时是新生的社会主义中国的建国初期,为了维护国家的稳定与巩固社会主义理念,反革命罪的政治色彩很强。这些法律规范为1979年刑法关于反革命罪的规定奠定了基础。
  (二)1979年至1997年
  随着中国立法工作的发展,1979年7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一章明确规定了“反革命罪”,以划清反革命罪与非反革命罪的界限。这是基于当时整个社会大环境的需要,为了维护新中国的稳定,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定,维护新生的社会主义政权,反革命罪的范围较广。第90条对反革命罪下了严格的定义:“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第91条至102条规定了具体的罪名:第91条“勾结外国,阴谋危害祖国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第93条“策动投敌叛变或叛乱罪”、第94条“投敌叛变罪”、第95条“持械聚众叛乱罪”、第96条“聚众劫狱,组织越狱罪”、第97条“间谍,资敌罪”、第98条“反革命集团罪”、第99条“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第100条“反革命破坏罪”、第101条“反革命杀人,伤人罪”、第102条“反革命煽动罪”。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社会重心逐渐转为以经济建设上来,显然这个反革命罪已经与社会发展潮流不相符合。
  (三)1997年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的发展变化,1997年刑法将反革命罪修改为了危害国家安全罪,通过《刑法分则》第一章的12个条文来具体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淡化了政治色彩突出了一个法律概念,这一修改适合中国政治形势的变化,更加符合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与改革开放的形势,适应“一国两制”的需要,也有利于刑法的协调与完善。笔者认为从反革命罪发展到危害国家安全罪,不是罪名的简单改变,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价值取向发生了变化,标志着中国刑法在法治道路上的进步。而且需要注意的是,第一,1997年刑法虽然取消了反革命罪名,但并非将旧刑法规定的具体反革命罪实行“非犯罪化”,也不是将旧《刑法分则》第一章的规定全部删除,而是以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的类罪名取代了反革命罪的类罪名,并对一些具体犯罪的归属进行了调整。第二,通过把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否认中国有政治犯的存在,这样就避免了国际司法协助中的困境。一方面有利于利用现有的国际规则来维护国家的安全。另一方面在思想观念上,标志着中国已经开始注重人权的保障,防止国家权利无限扩张。

  二、刑法体系上特征

  (一)该类犯罪位于刑法分则首章
  中国刑法将危害国家安全罪列在分则犯罪之首,不仅表明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更表明了国家对打击这类犯罪的重视和决心。按照中国刑法理论的通说,侵害法益严重程度是决定各类犯罪排列顺序的重要依据,由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各类犯罪中危害程度最严重的犯罪,因此,将之置于刑法分则的首位,以显示在立法上对该类犯罪重点打击的立法意图与倾向。根据刑法分则第一章的规定,本章主要介绍危害国家罪,颠覆政权的犯罪,叛变和叛逃的犯罪以及间谍资敌的犯罪这三大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④危害国家安全罪从第102至113条共12个条文,规定了12个具体罪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具体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罪名有以下12个:(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煽动分裂国家罪;(4)武装叛乱、暴乱罪;(5)颠覆国家政权罪;(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8)投敌叛变罪;(9)叛逃罪;(10)间谍罪;(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与情报罪;(12)资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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