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点(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二) 严格处罚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死刑,共7个死刑罪名,其他罪名规定了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13条规定,第一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中,除第103条第2款、第105条、第107条、第109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范围缩小
  刑法将诽谤国家领导人的行为归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中的诽谤罪;将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归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侮辱国旗、国徽罪。在中国刑法中之所以将其两种犯罪行为排除在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之外,主要是基于缩小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罪圈范围的考虑,将一部分犯罪分散归属到其他的普通刑事犯罪中。刑法将诽谤国家领导人以及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归属于普通刑事犯罪,是因为其不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性质。这反映了立法机关缩小危害国家安全罪范围的立法意图。而多数别的国家将诽谤国家领导人以及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归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

  三、犯罪构成特点

  (一)犯罪客体
  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是指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政治基础和物质基础的安全。具体是指国家的独立、国家的团结统一、国家的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基本制度及国家的其他根本利益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是指我国的主权独立、团结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固及其他国家根本利益的安全的总和。《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及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和最根本的保证,是国家的最大利益,是党领导人民进行长期奋斗所赢得的胜利果实,集中体现着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国家兴衰存亡的命运。因此,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一切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危害国家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机构、个人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但总的来说就是《刑法》第102条至113条所规定的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无论在客观上采取的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方式,均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本类罪在客观上并不要求有实际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产生,即只要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各种危害国家主权、破坏国家的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或者侵害国家的其他基本利益,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如果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思想而无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者实施的不是刑法所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均不构成本类罪。
  (三)犯罪主体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且多为一般犯罪主体。对于大多数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来说,不论是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只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年满16周岁,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某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其主体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制。如背叛国家罪、资敌罪的主体只限于中国公民;叛逃罪的主体只限于中国公民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危害国家安全这一类犯罪,实际承担刑事责任而被刑罚处罚的只能是自然人。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危害国家安全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故意,即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实践中,行为人直接追求的具体危害结果可能是不同的,但危害国家安全的性质是相同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动机也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在大多数情形下,只需确认行为人所直接追求的具体危害结果内容,便足以认定其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目的。

  四、特点与发展方向

  从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点综合来看,笔者认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条文有扩张解释与过分处罚(死刑)的问题。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不宜进行扩张解释,危害国家安全罪作为一类严重的犯罪,其解释和适用应该严格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出现的一些新罪行,虽然广义上可以划入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范畴,但是不一定打上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标签,而是可以作为普通犯罪进行惩罚。在运用刑法手段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同时,要遵循罪行法定原则,人道主义原则,关注公民自由,尊重公民的民主权利,真正地实现打击犯罪和保护国民的双重功效。
  危害国家安全的12个罪名中,有7个罪名规定了死刑,可见对其打击的严重程度,笔者认为中国刑法有过分处罚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嫌。例如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法定刑最高为死刑,其没有直接侵害人的生命,不属于暴力型危害国家安全罪,因此,此罪不宜配置死刑。笔者认为,按照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刑法轻缓化与注重“保障人权”的发展趋势,中国刑法也应对危害国家安全罪慎用死刑。
  而且刑法条文排列分类需要调整。国家领导人是具有双重身份的人:一方面,国家领导人是一个普通公民,另一方面,国家领导人在任职期间又是一个国家的象征与代表;国旗、国徽也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国旗与国徽具有普通物的属性,另一方面国旗与国徽又是特定物,即国家的标志物。因此,当某人出于以损害国家威望,声誉与利益的目的而实施诽谤国家领导人或者毁损国旗、国徽的行为时,这种行为无疑就具有了危害国家的存在与发展的性质,再将其视为普通刑事犯罪就没有什么道理了。
  笔者认为,在危害中国安全的行为继续存在的国情下,通过完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对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国民的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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