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目前我国司法会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司法会计工作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
司法会计工作是司法诉讼活动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取证工作,理应有完善和明确的法律规范。[6]但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部诉讼法典中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几乎都没有直接对司法会计工作作出规范,只是从司法鉴定方面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而仅有这些司法鉴定方面的一般性规定,是难以对司法会计工作的开展给予科学和明确的指导的。没有对司法会计工作的统一的法律规范,势必导致司法会计实践工作的“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从而出现诸多问题。这既影响到司法会计工作的科学、规范的完成,更影响到司法工作的公正性。
(二)司法会计人才资源缺乏
目前我国司法会计人才资源的缺乏可以从数量和质量两方面来看:从数量上看,目前在我国公、检、法、司和社会中介机构中从事司法会计实践工作的人员以及在个别高校中从事司法会计教学与研究的人员的数量是非常少的。从质量方面看,目前分布在各方面的从事司法会计实践与教学、研究的人员,其所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主要是会计学或者审计学,只具备很少或者基本上不具备开展司法会计工作所必需的法学、侦查学、司法鉴定学和司法会计学方面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
(三)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沉闷和滞后
客观上讲,目前我国司法会计的理论研究是比较沉闷和滞后的。理论研究不发达,对司法会计实践必然不能起到应有的理论指导作用。造成这些的主要原因既与有关方面和部门对司法会计认识不足有关,也与司法会计法律法规不完善、司法会计人才资源缺乏、司法会计人员缺乏交流与沟通的平台有关。正是由于司法会计在理论研究方面的沉闷和滞后,致使在司法会计领域内一些重要的理论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从而导致在司法会计实践中出现诸多存在已久而急待解决的程序性和技术性问题,比如自侦自鉴问题,自审自鉴问题,检材的认定不规范的问题,鉴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等等。
五、我国司法会计发展的对策
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会计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和处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的作用,推进司法会计的向前发展,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对司法会计的上述问题加以解决。
(一)完善司法会计的法律法规
司法会计作为一项司法诉讼活动,首先应该做到“有法可依”。只有具备了完善的司法会计法律法规,司法会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才有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提高司法会计工作的质量才有了根本的前提条件。因此,有关方面应尽快在现有不完善的司法会计法律法规基础上,加快司法会计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尽快出台司法会计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使司法会计工作能够在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中得到最科学和规范的进行。
(二)提高司法会计人员水平与数量
要改变上述状况,首先,适当增加诉讼机关司法会计人员编制,特别是超过百万人口城市的基层诉讼机关,至少应配备两名司法会计;其次,省、市诉讼机关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既要办理本单位的经济案件,又要指导基层的工作,同时还担负着大要案的会审、会鉴工作,技术力量更应加强;第三,在人员配备上,应当遴选具有财会、审计基础学历和具备一定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员充实司法会计队伍。
(三)加强司法会计理论研究
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和司法会计现状看,司法会计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需要还有很大差距,司法会计的发展已明显受到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的制约。因此,加强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已刻不容缓。司法会计的理论研究应从基本理论和应用技术两方面进行。为了使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得到更大的发展,还应在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方面建立相应的平台,可以通过建立司法会计方面的学术组织、研究中心和案例分析等形式,促进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开展。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促进现有司法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从而推动司法会计工作的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