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经济法学分析(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另一方面,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等一系列的中介机构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大多数的中介机构所存在的市场中,多数并不是卖方市场。使用与更换中介机构的成本并不高,但是通过中介机构制造虚假信息欺骗市场,从而谋到的利益却畸高。那么,作为一个理智人的上市公司所会做的将不会是恪守道德、诚实披露。退一步说,我国的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职业道德、发展规模与行业规治,相较于敢于运用自愿信息披露模式的国家来说,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所以为了引导上市公司更好发展,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成本还是大于收益的。
  (三)对于政府管理的成本收益分析
  对于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政府所付出的资金成本暂且不论,但就政府对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的管理上,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更为便利和有效率。政府组织和管理着市场,在我国当前的国情下,自愿性信息披露并不能保证信息的质量与数量达到信息使用者的要求,甚至,对于用这种形式披露的信息需要政府的二次审核与规制,以方便投资者甄别。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在所实行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方便了政府的管理,减少了上市公司与政府之间、投资者与政府之间的重复工作,是政府成本,甚至社会成本的节约与降低。
  亚当·斯密曾说过,只要给公民追求自利的自由,市场机制就会自动调节资源配置。然而,这只“看不见的手”要是想在资本市场发挥准确、高效的作用,就必须要求有准确、对称的信息披露。恰恰这一点,在我国需要通过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予以引导和配合才能达到。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一种公共物品,也就是信息的披露所带来的收益并不能为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独享,会有“搭便车”的现象存在,导致信息披露缺乏动力造成外部性。而资源配置效率的降低是外部性的结果。在此可以看出,政府的管理甚至会影响到资本市场最终的资源配置,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正是决定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所以,这样看来,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中政府的高效管理的优势就更为突出。
  基于上文所述,我国实行强制性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收益大于成本的,是值得施行的。但由于这种制度仍有不足之处,我国要顺应证券市场的趋势,对这种制度积极进行改进。最重要的就是平衡投资者、上市公司和监管者三方的利益,不断进行帕累托改进,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以期达到帕累托最优,或趋近帕累托最优。

  四、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革建议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如下三个问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与中介机构的独立性。本文针对前两点提出了改革建议。第一,增加上市公司不披露信息的成本。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的细化程度远没有行业自律规范等效力较低的法规中详尽。因此在我国较高的法律法规中,应更为细致的规定具体信息披露问题的惩戒措施和相关责任承担。第二,建立良好的奖励机制。出台一些优惠政策的相关立法也可以鼓励上市公司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这样不但能避免信息披露造成上市公司过大的收益损失,又能更好地促进经济宏观调控效果的实现。
  综上所述,我国的强制性上司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能够在市场中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是顺应现阶段证券市场发展的产物。虽然强制性披露增加了信息披露的成本,但是这种制度的运用还是收益大于成本的,因此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如果对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做一个大胆地预测的话,未来的改革方向应该是向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为主、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与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相结合的趋势发展。但如何使这两种制度相结合,这两种制度结合的“度”又在哪里,是亟待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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