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建筑招投标市场的现状及法律对策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论文摘要]文中首先对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的立法情况进行概览,并考察市场运行情况和工程招投标实践现状,针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在文中提出了完善监督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建立和完善专门的工程招投标协会;建立相关信用制度;完善招标投标法律规范条文规定;完善救济机制等五种具体的对策方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工程招标 招标投标法 对策

  一、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立法概况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建筑市场逐渐开放,经济体制逐步形成和完善。1992年党的十四大做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决策,同期我国颁布了多部规范建筑市场的法规,这些法规与计划经济时期相比,在质量和效力上都有了质的飞跃。1998年3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建筑法》,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合同法》,这两部法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建筑市场开始受到高层级法律的调整约束。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来,招投标制度广泛应用于工程实施承发包之前的承包人选择程序。另外1999年颁布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国家计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2001年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7月1日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实行办法》,2001年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颁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3年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7年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形成了我国较为完整但仍不完善的建筑招投标立法体系。

  二、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的现状

  (一)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1.建设单位人为干预
  (1)肆意抬高门槛,偏袒内定施工队伍。建设单位为了让内定的施工队伍顺利中标,在招标文件的编制上制定倾向性条款,提高招标资格条件,设立一些其他企业难以跨越的门坎,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
  (2)违法操作,泄露标底。建设单位为了让内定的投标单位中标,故意向其泄露标底,使该投标单位的报价接近标底或符合标底而中标。
  (3)控制信息传播,限制投标对象范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找借口随意缩短信息发布时间、缩小公告发布范围,客观上造成了潜在投标对象获知信息的不平等。
  2.建设招标单位设法规避招投标活动
  (1)变换招标形式,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设单位以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投标,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投标的工程,想方设法找借口进行邀请招标,缩小招标范围以达到既排斥潜在投标人,又达到内定队伍中标的目的。
  (2)肢解招标工程,规避公开招标。通过肢解工程,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分阶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以达到直接发包逃避招投标的目的。
  (3)主体招标,局部发包。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如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配套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
  (二)施工单位在招投标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1.假借资质参与竞争
  施工企业在资质问题上大做手脚,有的出钱购买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有的借用他人证件参加投标,同时,有些施工企业还高薪聘请经验丰富的工程人员编制标书。从表面看,标书确实编得不错,而实际上根本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
  2.投标单位之间相互串标的围标行为
  围标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通常在整个围标的过程中,陪标人严格遵守双方合作协议,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围标成功后,围标人按照事先约定兑现给陪标人一定的利益。
  (三)管理部门在招投标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后,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没有统一的主管机构与专门仲裁机制。通常采购人、主管机关、监督机关都是同一主体,不存在有效的监督管理。导致了招投标过程的监督与市场的统一管理存在不正当操作的空间。而在不同的领域,又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重大建设项目和工业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水利、交通、铁道、民航等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造成交叉分散的管理。
  (四)招投标具体形式在招投标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际市场的招标方式大致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无限竞争性招标(即公开招标);二是有限竞争招标(主要指邀请招标);三是非竞争性招标(即议标,也称谈判投标);四是其他方式的招标(包括两阶段投标、单一来源采购等)。而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在招投标方式上则仅有两种招标方式,即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业主有较大的选择余地,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和缩短工期。而邀请招标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可以节约招标费用,提高每个招标者的中标几率,所以对于招标、投标双方都有利,但由于选择范围小,致使竞争力较差。在选择招标方式适用的时候,我国的招标投标法招标方式较为单一,缺乏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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