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建筑招投标市场的现状及法律对策(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五)信息披露渠道在招投标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一般的建筑招投标信息的披露都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管理,但是在不同的建设单位,则存在不同的信息披露渠道。不同部委之间各自指定公共采购信息披露媒体,而缺失相应的统一监管和统一披露信息的机构,致使信息披露渠道十分有限。
  (六)救济渠道在招投标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依据《招投投标法》赋予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人异议权和投诉权。投标人可以对招标过程的错误决定提出异议和投诉,从而启动招标实体的内部审查、行政监管机关的独立行政审查。但是这么做可能会导致该投标单位在一定范围内的投标活动受到影响,且投标的法律救济渠道没有明确规定,对于不同的招标项目适用的诉讼法和范围也存在疑义,这些原因都造成了未中标单位难以提出救济。
  (七)招投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因为招投标代理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较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准入管理法规缺位。

  三、解决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问题的具体建议

  (一)完善监督机制,加强信息披露
  政府要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建立具有高度权威性和独立性的专门监督机构,同时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组织培训和认定招投标中介组织,规范招投标代理市场,指导招投标协会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专门的工程招投标协会
  建筑交易中心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成立,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非盈利性事业单位。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深化下,建筑交易中心应当减弱甚至去除行政化,交由工程招投标协会统一管理,并在协会中形成专门的行业仲裁救济机构。在工程领域,行业的自律和相互监督比政府单纯的监督更加有效率。
  (三)建立相关信用制度
  相关信用制度应当与工商注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法人的资质管理、银行金融信用管理、建设行业信用管理等机制结合起来,形成完整的信用信息库,并随时可供招投标单位相互查阅对方的信用记录。
  (四)完善《招标投标法》的法律条文规定
  1.完善招投标方案的核准制度
  将招标方案核准作为一项独立的行政许可制度确立下来,与项目审批(核准)管理区分开。
  2.立法规范细化招标人行为
  主要针对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者与投标者串通等情况下的各种表现形式,以文本方式陈列并禁止这些行为的发生,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制定有相应的违法责任和制裁措施。
  3.明确细化总承包工程招标的规定
  如果总承包人兼具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不应要求招标人分批次组织招标活动,应尽量减少将工程的不同部分进行招投标,做到严格控制非法转包、分包和肢解发包的问题。
  4.政府投资项目应强制推行投标代理制
  从监督和约束机制上看,专职招标机构从事的招标活动,从开标到评标结束,都要由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的结果由评标委员会决定。这些招标机构在资质上归属各级政府综合管理部门管理,业务上接受相关行业和部门的指导监督,从组织上保证了这些招标机构处在真正第三者位置,避免了主观上偏袒的可能。
  (五)完善救济机制
  1.设立明确的质疑一般受理机构
  因为多头管理的不明确,要么采取统一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受理,要么通过行业专门的仲裁机构进行受理,有利于质疑的进行。
  2.明确质疑人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如果没有法院参与,合同成立后的招投标救济就无从谈起,因此必须引入司法程序,保障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质疑权。如果质疑人对与招标人协商的结果或质疑审理机构的结果不满意时,应赋予起诉要求法院予以裁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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