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经济法中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二)保障公益诉讼配套
  要让公益诉讼制度得到更大的支持,就需要构建鼓励人们积极参与公益诉讼的激励机制,这是确保公益诉讼制度有效运行的核心所在。
  1.公益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的处理
  与普通的个人诉讼不同,公益诉讼的原告提起这类诉讼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公益,不是获取个人利益。不过,不可否认的是,在起诉的过程中会耗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比如诉讼费用及不菲的律师费等。由于起诉人不以谋利为目的,所以这么沉重的费用负担,肯定会让社会团体及个人产生疑虑,假设诉讼过程中所付出的费用最终不能得到有效补偿,那更是影响整个公益诉讼的执行。
  所以,当前最为迫切的是完善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把对公益诉讼的法律援助列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计划中,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为这些起诉人免费提供法律帮助。此外,还必须要建立公益诉讼基金,但是为了避免出现当前原告向未来原告的权利 “透支”现象,在执行此项制度的过程中,必须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尽可能地避免负面影响的出现,确保公益诉讼的起诉人真正从中受益。
  2.奖励胜诉原告
  就像前面所说的,对大部分人来说,公益诉讼不是为了获得个人利益,但是却会耗精大量的时间和金钱。那么,要激励人们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积极主动诉诸法律,同时尽可能减少诉讼人耗费,可以考虑原告在胜诉后应得到国家的适当奖励。这方面,美国的《反欺骗政府法》就做出了很好的榜样,其规定败诉的被告将被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而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后有权从被告的罚金中提请15%-30%的金额作为奖励。
  3.举证责任的倒置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一般情况下,举证责任都由原告承担。但是,在经济公益诉讼中,我们可以发现,不管是经济实力、信息获得,还是社会地位等方面,原告实质上都不如被起诉者。假如是能力有限或不具备专业知识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那么这种不公平砝码更加倾斜。所以,法律部门应该尽可能的从程序上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平衡,救济弱势群体的原告,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是对原告举证能力的保障。
  (三)协调行政机关和法院直接的关系
  事实上,司法是法律适用或实施的主要方式,也是经济法责任实现的基本途经,虽然司法程序能够保证法律公正与正义的实现,但是在经济法纠纷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司法程序却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因此,行政执法与司法程序结合适用可以优势互补,相得益彰。
  行政机关在无人告诉的情况之下,可以主动调查取证,并直接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制裁措施。我国经济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已经比较详尽,基本上体现出了行政机关的主动性和经济法的目的。由于行政机制的主动性、灵活性、快捷性、强制性以及我国行政依赖的法律文化传统,我国经济法的实施任务主要由行政机关实现,但行政执法并非万能,过于倾向于行政,容易导致行政偏私,对行政恣意也缺乏制约。所以赋予行政机关诉权,让其参加经济公益诉讼,这不仅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也是对行政裁量权的良好制约。

  三、结语

  总而言之,公益诉讼关系到社会群体的共同利益,对社会生活有着较大的影响。因此,从法律制定的角度上看,法律部门需要考虑公益起诉人的经济能力,给予一定的经济和制度支持,让社会个人和团体更广泛地加入到公益诉讼制度的推广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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