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电子商务给国际税法带来了变革与创新,同时也为国际税收带来新的机遇与契机。文章首先介绍电子商务的形成与发展、特点、概念及其运行规律,并且探讨电子商务的应税性问题。随后,对于电子商务给国际税收带来的冲击,再从法律和时间的角度为我们的国际税收政策适用的法律制度提供一些切实的对策和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国际税法 跨国电子商务 税收管辖权
一、引言
在全球信息经济、数字经济和网络经济普及的情况下,通过全球范围的电子虚拟市场,电子商务展现了令人惊讶的发展速度并推动了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6月,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已达2.95万亿元,同比增长31%。其中,B2B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2.6万亿元,同比增长26.8%,整体保持稳定的发展态势。网上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3492亿元,同比增长74.6%。
这种新兴的商务模式不仅给传统法律体系带来极大地影响,而且挑战了各国传统的贸易法律关系制度。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国际税收流失、逃避税收等问题引起了各国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征管政策迫在眉睫。
二、电子商务概论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及运行特征
电子商务是指运用电子通讯设备和技术在当事人双方或多方间进行的各种商品、技术和服务交易活动。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销售商与消费者可以在国内或国外自由的销售或消费而不受地域限制,同时也不受国籍的限制。对于这种新型的运营手段,运用单独的一国税法无法妥善解决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相反,会带来更多的税收上的法律问题。
(二)电子商务的应税性分析
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交易方式,为人类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对于价值背后产生的利润,征税抑或免税,国际社会争论不休,从而产生两个对立观点的派别:免税派与征税派。
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电子商务的应税性,笔者认为,电子商务应该收税,不应因客观因素而放弃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利益,这也是本文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的前提。
1.从税收中性原则角度分析:根据该原则, 税收不应当给纳税人造成额外的经济负担, 要避免税收对市场机制产生扭曲。
2.从税收公平原则角度分析:税收公平原则从经济法角度来讲,指纳税人地位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
3.从税收的经济原则分析:在宏观层面上讲,税收是一种国家分配活动,它的分配对象是社会劳动剩余产品与国民收入,只要满足了公共需要,那些剩余产品就有征税的可行性。
三、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构成要素的影响
首先,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国际税收在实体法上产生了极大影响:在宏观层面上,因税收管辖权的难以认定让国际税收日渐失衡;在微观层面上,电子商务的发展难以被当今税法构成要素所认定。
1.难以确定税收主体身份
征税主体,税法主体之一,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行使税收征管权,依法进行税款征收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征税主体即征税人。由于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强权而取得收入的主要手段,因此税收的征税主体只能是国家。而依法向征税主体转移部分财产的即为纳税人,其中包括法人与自然人。
2.课税对象的界限模糊
税收法律关系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称为课税对象( objection of taxation ), 包括所得、行为、货物、资源等。对于课税对象,各国认定方法各有差异,所以税收征管也不同。
3.难以确定纳税地点
现有的纳税地点规定以属地原则为主。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和交易的隐匿性,以及被认为是网络空间中服务地的主要服务器的易于流动的特性,使得征税机关难以确定消费地与产品供给地,故无法有效行使相关权限。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
1.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弱化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对跨国纳税人在共同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的权力。根据常设机构原则, 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应当在该国征税, 但该企业通过设立在另一缔约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所获得的营业利润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 且仅限于可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那部分营业所得。对非居民课税的关键在于常设机构的设置。常设机构既可能由固定经营场所构成,也可基于代理人活动的非独立地位构成。常设机构首先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2.居民税收管辖权受到影响
居民税收管辖权指一国政府对本国纳税居民的环球所得享有的征税权,依照此种税收管辖权,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首先,电子商务的全球性、数字性以及交易的瞬时性,表明在物理空间上较为稳定的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不再适用。其次,管理机构的分散化和决策中心的复杂化使得有关高层分散于全球各地,而通过视频或网络电话等先进互联网技术召开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已经成为电子商务的趋势之一。最后,电子数据作为一种载体容易被恶意篡改,即使存在有形连接也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形同虚设。
3.税收管辖权冲突
随着电子商务的产生与发展,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导致了国际重复征税愈演愈烈。绝大多数的国家在对跨国收益和财产所得方面,不仅对本国居民行使,而且对非居民同样行使来源地管辖权。这种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是由于电子商务所得归属、常设机构原则适用以及来源地认定差异而产生。
(三)电子商务对税收征收的影响
根据实践经验,国际税收程序法是指现行的税收管理制度,该制度建立在登记税务、定额征收和查账征收上。但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这种面对面的交易模式逐渐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
1.传统课税凭证消失
电子数据由于其特性容易被修改甚至是隐匿,加之运用加密技术,无法留下可用信息,税务管理部门在审查纳税人的交易数量、交易金额时,失去了可信的审计基础。
2.国际逃税避税现象愈演愈烈
纳税人为了获取最大利益,通常会采取相应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手段,同时抓住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漏洞,减少纳税成本。而电子商务进一步加剧了该问题,世界各国都不可避免。
3.征税盲区扩大
电子商务使得税务机关增加了征税的难度,税收真空区域愈见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