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放弃继承制度文献研究综述(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三)放弃继承的方式
我国大陆地区没有对放弃继承的形式要件作具体严格的规定,原则上应为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也可被认定为有效。香港法律也没有对放弃继承的方式作严格规定,放弃者签署的声明弃权的契约只起证明作用,不是放弃继承的生效要件。澳门法律明确规定放弃继承为要式行为,须采用转让遗产的方式,即公证书或私文书的形式。台湾法律也明确规定放弃继承是要式行为,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为之。我国大陆地区和香港地区放弃继承的方式相对宽松。其原因是大陆以无条件的限定继承为原则,香港实行财产交付主义,遗产仅包括积极财产。在这两个法域,继承人放弃继承是放弃利益,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继承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无须对全部遗产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放弃继承的行为即使因不合于法定要件而被推定为接受继承,继承人的固有财产也不会遭受损失,对遗产债权人而言并无额外利益。所以,这两个法域对放弃继承的形式要件没有严格的要求,继承人以书面形式或被认定为有效的口头形式向相关当事人(包括遗产债权人、其他共同继承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法院表示均可。然而,在以单纯接受继承为原则的澳门和台湾地区,放弃继承对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都密切相关。所以,澳门和台湾法律对放弃继承的方式作了具体严格的规定。
(四)放弃继承的效力
对于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其应继份的分配,存在“划一说”、“分股说”和“限制分股说”。 按照“划一说”,不论是血亲继承人还是配偶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其应继份均转归其他继承人,并在他们之间平均分配。同一顺序的继承人都放弃继承,则由下一顺序的继承人行使继承权。按照“分股说”,血亲中继承人放弃继承,其应继份只能在血亲继承人中平均分配,对配偶没有影响。同一顺序的血亲继承人都放弃继承,由次顺序的血亲继承人继承,配偶的应继份相应增加。配偶放弃继承,其应继份则由与配偶共同继承的血亲继承人平均分配。按照“限制分股说”,血亲继承人放弃继承时,配偶的应继份是否增加,视与其一起继承的血亲继承人不同而异。
大陆地区司法实践中采用“划一说”,香港地区采用“分股说”,澳门和台湾立法采用“限制分股说”。对于继承人所放弃之应继份可否代位继承,存在“不存在说”和“同时死亡说”。“不存在说”将放弃继承者“视为未曾为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不发生代位继承。“同时死亡说”则将放弃继承者“视同于继承开始时已死亡”,其直系卑血亲可代位继承。大陆和台湾地区采纳“不存在说”,放弃继承之应继份不适用代位继承。香港和澳门地区采纳“同时死亡说”。
四、规避侵权问题
继承权的取得和放弃,不但关系到继承人的利益,还关系到被继承人和继承人债权人等第三人的利益。虽然放弃继承自由原则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得到了普遍的认可,认为放弃继承是继承人自己的单方面的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不受任何限制而完全自由。但是当继承人因放弃继承而危害到债权人利益的时候又改如何处理呢?现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认为:继承人有完全的自由选择继承或是放弃继承,任何人包括其债权人在内不能干涉继承人,即主张完全的放弃继承自由原则。另一种观点则是以法国、意大利和瑞士的民法为代表,其认为:放弃继承虽然是单方行为,但其放弃继承的行为如果危害到了债权人的利益则债权人可以代位继承,即有限制的放弃继承自由。如法国民法典第788条规定:“继承人的抛弃继承行为,有损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许可其以债务人的名义承认继承,并代替其地位。”
国外许多国家在继承人行使接受或放弃继承选择权的阶段,继承人或遗产债权人还可以选择由第三方来对遗产进行管理或清算。在德国有遗产管理命令、遗产支付不能程序,在瑞士有官方清算程序 虽然名称不同,但内容大致是申请主管机关对遗产进行调查、管理或清算,从而结束继承人对遗产的权利义务。它们有一个共同的作用:强制继承人以遗产清偿遗产债务。这样的制度可以作为对继承人的保护措施,也可以作为对遗产债权人的变化措施。例如,如果继承人明知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那么他可以通过选择遗产支付不能程序或遗产管理命令,避免遗产清偿债务后可能因继承招致的责任,这比财产清册程序更简便快捷。如果被继承人财产状况良好,而继承人负债累累,或者被继承人存在隐匿和恶意处分财产,以及资信不良等情况,那么,遗产债权人可以通过选择遗产管理程序或清算程序,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因继承人的原因受到危及。由此可见,赋予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选择官方管理或遗产破产清算程序的权利,是平衡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措施,符合接受与放弃继承制度的立法宗旨,值得我国借鉴。
而我国在这一方面也做出了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之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可见,对于放弃继承我国并非主张的完全自由,其放弃行为必须是以不危害到债权人的利益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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