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地下空间权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存在严重不足,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如何科学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对地下空间权的规划,制定地下空间权有效的管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地下空间权 管理问题 完善建议
地下空间权的管理,是指有权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为保障我国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地下空间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管理活动。合理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需求,为了更好地利用地下空间,必须对地下空间利用进行有计划地、安全地管理,立足长远利益的问题,避免盲目开发和资源浪费。因此,地下空间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对于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地下空间权管理的价值分析
(一)战略价值的体现
我国地下空间利用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地下防空设施工程,是我国防范敌人突然袭击、减轻空袭危害的战略需求,这是传统意义上的地下空间权管理的战略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人防工程逐渐走上了正规化、科学化的轨道。新建的人防工程除了兼顾战时防空的需要,也综合考虑了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从单一的战备功能,转变为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二)现实价值的体现
我国《物权法》第136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这是我国首次在基本立法中体现地下空间权制度。充分利用并科学管理地下空间,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如何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为了缓解土地资源日益匮乏的压力,地下空间的利用形式呈现多样化,如地下商场、地铁、排水管道等。不但促进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也具有不可忽视的经济价值。其二,如何科学地管理地下空间权,维护生态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科学的、有效的地下空间权管理的制度,对承认生态价值,构建生态型的地下空间权,具有现实意义。
(三)立法价值的体现
罗马法以来直至近代,继受了罗马法土地所有权“上穷天寰,下及地心”观念,创立了绝对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在这种观念下,地下空间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是土地当然的附属部分。然而,时至近现代,伴随着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以及财产权内容的不断丰富,人类对土地的利用从平面到立体发展,地下空间权制度也就应运而生了。我国《物权法》肯定了空间具有法律上的财产价值,对地下空间权实施管理而言,将管理对象纳入财产权利体系范畴,丰富了财产权的内容,是立法价值的体现。
二、我国地下空间权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地下空间权管理的现状
我国目前关于地下空间权管理系统性的法律尚处在探索的过程。1997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该规定就地下空间的概念、原则、建设、规划、管理等作了具体的规定,较为全面地介绍了地下空间权的具体内容。
近年来,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如上海、天津等,不仅在实践中大规模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也在立法上积极探索。例如,2006年施行的《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对地下空间开发的权属问题、用地审批、适用范围、登记办法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是目前我国国内最为全面、系统的关于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定,为地下空间开发提供了法律依据。2009年施行的《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规定,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坚持合理分层,集约、高效、有序利用,保护地下空间资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和国防建设等需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在坚持此原则的前提下,此《条例》在规划、管理方面等都有专门的考虑,对进一步完善地下空间权管理制度作了有益探索。
(二)地下空间权管理存在的问题
1.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立法缺失
如前所述,地下空间权管理尙未有正式法律可以遵循。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法律,多以行业管理的模式出现,而地方立法由于受限于立法权,这就意味着对于地下空间权的规定面临无效的问题。从另一层面来说,由于现行的法律没有对地下空间权的管理进行明确规定,无法没有开展地下空间的登记工作,权属关系不明确,不利于保障地下空间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亟待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指导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实践活动。
2.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缺乏统一的规划
目前,我国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出现了无序开发、盲目开发、重复开发的现象,各行业按照各自的发展进行地下建设,各种工程之间缺少信息沟通,难以发挥系统作用。造成这种现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缺乏统一规划,为此,我们应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行整体性、前瞻性的规划,合理地安排建设项目,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的综合效益。
3.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缺乏激励机制
地下空间的建设耗资巨大,维护保养任务繁重,成本回收的周期长,地下空间设施的营运成本一般高于同类其他项目的运营成本,且大多为公用事业或公共服务设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或是政策对开发地下空间予以奖励或优惠。国外发达国家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角度出发,都对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措施。我国在这个问题上,还是存在明显的差距。许多城市除了对开发利用民防工程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之外,并无其他相应的规定。这种缺乏激励机制的状况,不利于地下空间的大规模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4.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各自为政
目前,地下管理的部门包括市政工程局、建设委员会、民防办等,涉及多方利益和要求,各行其道,各司其职。这种管理格局,各相关部门还没有建立起统一协调,合作管理的机制,容易造成多头管理。为了有效地协调各项工作,缓和各自为政的局面,有必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各部门在地下空间权管理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