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论文摘要】文章首先介绍了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标准,其次对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认定进行了探讨,参考国外立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提出了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建议,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权限及夫妻财产制度公示提出建议。

  【论文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 家事代理 清偿责任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

  1980年我国婚姻法首次以立法形式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2001年婚姻法为适应社会主义根据我国理论界的通说,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规定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和处理原则。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无论其名义上是否以一方为债务人,夫妻双方都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41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均以夫妻共同生活为条件。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非属因夫妻共同生活而产生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体现为两种形式:第一,由债务性质决定,属于个人债务的延伸。此种债务又表现为多种情况:
  一是如侵权行为所生之债,因为侵权的民事责任本身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一般以过错为责任要件,不应对侵权人的配偶一并处罚。二是如专属于个人,须由本人履行的债务。债权债务关系仅及与债权人签订合同的一方,并且往往只能由本人履行。此种债务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债权人是基于对债务人个人能力的信赖,个人专业技术的依靠等原因请求其履行的,性质上不能转让。典型的如委托合同、演出合同、培训合同等。当然,此类债务虽只能由专属于一方的夫妻履行,但不排除当一方不履行债务,要求夫妻双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因为签订合同时,可能是为夫妻生活而负债。
  (二)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夫妻一方实施违法行为所生债务一味地归于行为人个人承担,将会使夫妻另一方在明知或应知配偶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下,可能受利益驱使而弱化对违法方实施违法行为的反对及阻却力度,甚至纵容违法方实施违法行为,诱发道德风险,从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违法行为所生利益的最终归属,应是评判该违法行为所生债务之由谁来承担的首要前提与依据。若夫妻一方是为了共同利益、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而实施违法行为,则该违法行为所生债务,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之法理,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享有该利益的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来承担。如果夫妻一方是为了个人利益、个人私欲而实施了与共同生活无关的违法行为,则其所生之债务,根据民法的自己行为、自己责任之原理,应由违法行为人独自承担。

  三、域外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一)德国法的规定
  德国法律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1) 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管理权的配偶所负的债务(2)经拥有管理权的配偶同意的债务(3) 未经同意但是为夫妻共同的利益所负的债务。德国法律规定只要符合其中上述标准任何一条便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德国法律规定夫妻个人债务认定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因保留财产或持有财产而发生的债务,但是这里存在一个例外就是该项权利或该物属于该方经另一方允许而独立从事的营业,或者该债务属于通常就收入予以清偿的特有财产的负担的。(2)因一方的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所负的债务。在德国只要是夫妻一方侵权行为,就被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这条规定与我国司法实践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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