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清末法制改革动力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论文摘要 上个世纪初,古老的中国进行着一场前所未有的法律改革。这场法制改革对今后中国的近代化进程有着前所未有的影响,本篇论文主要就是论证清末法制改革的动力因素究竟有哪些,通过对马凯条约是导致清末法制改革的传统观点加以批驳,进而提出苏报案事件、戊戌变法、明治维新等历史史实是构成清末法制改革的动力因子。

  论文关键词 戊戌变法 苏报案 明治维新 马凯条约 领事裁判权

  一、 清末法制改革的历史背景

  纵观晚清历史,可以用“急剧动荡”四个字以蔽之。特别是在庚子国变之后,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社会表征已然呈现,列强纷纷争食处在风雨飘渺之中的清帝国。“千百年来陈陈相因的祖宗之法不可改的传统信条,再也无法继续维系下去了”晚清政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统治危机。
  基于这个背景之下在1901年清政府决定实行新政。同年4月,即设立“督办政务处”,全权负责“新政”,外界普遍认为这是清末法制改革的前奏。之后又决定加大“新政”的纵深涵盖,经过五大臣出国考察西方诸国之宪体,并针对中国具体客观国情,提出应以德日为师,进行法制改革,以“仿行宪政”为基本内容;在实施宪政的程序上,首先进行“预备立宪”这标志着清末法制改革的开始。
  本文的核心是探讨助推清末法制改革的动力究竟有哪些。目前,多数学者倾向于将《马凯条约》英方向中方的允诺“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即以清政府法律体系的改革作为换取列强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筹码)作为清政府开始进行法制改革的动力因素。
  但笔者认为这忽视了以下几点:(1)因果关系的混淆:如上文指出1901年1月29日,西太后在流亡途中上发布了变法诏,决定向西方学习修改新律。而同年9月5日,《马凯条约》才签订。因此,早在“马凯”允诺前,清廷已经决心修律。并且对修改律法做出了一系列详实的计划,并开始实施。(2)马凯条约本身的法律实效性有待质疑:列强承诺放弃在华治外法权是有条件的:一是中国的法律制度是按照西方的标准进行改革并且“皆臻妥善”。二是中国法制改革的最终成效是由列强决定。这种把自己的利益归属掌握在别人的手心上的事,恐怕清政府不会不知道。(3)条约本身并没有实施细节翻看整个《马凯条约》并没有关于列强如何在清政府进行法制改革之后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具体实施细节。这样一个重要的内容,却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我们只能这样认为:清政府根本没有在意列强所谓的“恩泽”。
  通过以上三点可以得出:马凯条约并不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条约,换句话说,它的意义仅仅是列强的假意承诺,利用清廷对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强烈期望换取清政府能够顺利签约而已。实则上是西方列强为了能够使得清政府顺利缔约而开给清政府的口头支票。从这个意义上说,将马凯条约作为清末法制改革动力之一,是欠缺一定严谨性的,笔者不敢苟同。

  二、清末法制改革的动因解读笔者认为,清末法制改革的动力因素主要可以从三个历史因素加以多维度解读

  (一)苏报案事件
  苏报原是一版专门宣传社会市井新闻的小报,其报社地址在上海租界。1903年邹容的《革命军》一文在苏报刊登,该文鼓吹对满人复仇,推翻清廷统治,内容充满革命与激进的思想。一份国内的报纸对当局统治合法性有着这样反抗,使得清政府决定彻底取缔苏报,追查有关责任人。
  清廷决定对苏报案的有关责任人邹容,章太炎等人引渡。但是,当局的引渡请求却受到了以英国等西方列强的强烈阻挠,并且联合法国、美国向清廷施压。至于列强为什么要介入苏报案:首先是列强对中国司法的不信任,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正是与这种不信任有着很大的联系,他们鼓吹传统中华法系下的种种诟病早已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且与西方的自由平等理念背道而驰。在经过列强和清政府的反复磋商,决定将审讯地点定在租界里的会审公堂,在会审公堂里外国会审员其实是法庭的主导。“清朝所派承审委员,本为公堂之领袖,但审理案件时,常遭外国陪审委员的干涉。外国陪审员的意见,倘与承审员不合,外国陪审员并拒绝接受清朝承审官的判决”经过一年的审判,到了1904年5月21日,法庭宣布审理结果判决邹容监禁二年,章炳麟监禁三年。此判,在当时的中国,如果没有外国干涉,二人恐怕早就被施以极刑。但是,依据西方的自由理念,国民对政府的批判并不会被处以重刑,更谈不上犯罪。相反,则是公民言论自由的表现。因此,英美列强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在审理苏报案时给清朝承审官以很大的制约,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和最终的结果。
  苏报案审理结束以后,清廷当局对审理结果多次提出抗议,力图改变审理结果,但都于事无补。而究其原因反映了领事裁判权已经严重制约清政府镇压革命党,所以问题的核心在于向列强争夺领事裁判权,获得独立审判权。同时也应当看出,苏报案发生的时间从顺位(1903年)上来看与法制改革时间(1901年)仍然有时间上的不符,即苏报案发生的时间在变法诏之后。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苏报案不应该是诱发清末法制改革的动因。
  而苏报案的教训已经深深刺痛统治者。清廷认为:一个在本国发生的案件,案件的当事方都是中国人,只因案件的当事地点发生在上海租界,则案件的审判结果就不受本国的司法完全管辖这对作为清王朝来说无疑是莫大的侮辱。因为苏报案,使得清朝统治者坚信对于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对于传统中华法系其天然缺陷,特别是对于国际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只有与列强签订的一些条约有简易的规定,本国的法律并没有详细的赘述和实施细则。这种情况如果遇上今后更多对苏报案类似的案子,后果不堪设想。因此,笔者认为:苏报案的发生对正在进行的清末法制改革运动起着催化的作用,而不是其诱发因素。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