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规范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矛盾及其解决途径(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四)不合目的性
  成文法的不合目的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冲突;其次,严格依照法律规范进行司法活动导致的结果与目的的相背。在实践中,更多的体现在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其结果却是“事倍功半”。成文法之所以存在不合目的性的流弊,本文认为,主要在于成文法的不确定性。由于成文法的不确定性,致使立法者在完成立法后未能及时正确的解释法律规范,从而执法者执法不能符合法律规范的真正目的。
  (五)限制法官的创造性
  成文法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重要形式,不可否认,对于指导法官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成文法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流弊也随之产生。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仅仅依靠成文法典作为断案的主要依据,很可能会导致一些特殊案件难以妥善处理,对法典的过度依赖致使法官在判案时思维受限,不利于特殊案件的有效处理。通过以上对成文法局限性的分析,不难得出其局限性之一的“滞后性”是法律规范稳定性和适应性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基于此,要更清楚地了解法律规范稳定性和适应性之间的矛盾就应该更加具体地了解二者之间产生矛盾的具体原因。
  以下就矛盾产生的具体原因做进一步论述。
  一方面,社会现实具有易变性。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社会经济的飞速进步,社会关系也日趋复杂,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规范更加细致周密,法律规范在客观上就要保持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相协调。
  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又必须具有相对稳定性。法律的相对稳定性有助于法律权威的树立和维护,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如果轻易地对法律规范做这样那样的废除或修改,那么民众将失去对法律的期望和敬畏,法律权威自然也就难以实现。但由于社会现实具有易变性,在一定程度上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与保守性之间的关系就变得微妙起来,那就是法律规范的稳定性很容易在易变的社会现实中转化为法律规范的保守性和滞后性。特别是在我国改革发展所处的现阶段,在世界风云瞬息万变的今天,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的要求对现行法律规范的带来的冲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强烈。。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存在着这样一对基本的矛盾——法律规范稳定性和适应性的冲突。

  四、法律规范稳定性和适应性矛盾的解决途径

  法律规范稳定性和适应性是辩证统一的。我们应正确对待法律规范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矛盾,马克思主义认为,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正是由于法律规范具有稳定性和适应性之间的矛盾,得以使法律规范日渐完善,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而真正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在处理法律规范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矛盾时,应做到一下几点。
  (一)扩充法源
  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但仅以成文法作为唯一的法源是不够的,如果能以成文法为主,以其他法院为补充,将习惯、判例等法源作为补充,这对于扩大我国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范围,提高我国法规的适应性将有很大作用。
  (二)加强法律解释、法律修改和立法工作
  司法部门应根据具体实际的变化,对相关法律条文做出适合社会需要的解释。对于那些不符合我国当前时期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条文,适时进行修改或废除。如今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的“新消法”便是对“旧消法”的修改和废除。与此同时,还应针对社会发展出现的新问题新现象,现有法律目前还不能调节的领域应加快立法,使我国的司法体系不断完善。
  (三)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在党的十八大上,中央明确提出了我国司法改革的具体措施,要求法院系统实现“垂直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我国原有的司法体制的突破,势必为法官带来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激发法官的创造力。
  (四)借鉴他国经验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就当前而言,我国应根据国情的需要,在充分利用法制本土资源的同时,适时地借鉴和学习法律发达国家的经验,以弥补我国立法自身存在的不足。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