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战争条件下如何有效保障人权
战争年代不同于和平年代,战争下保障人权需要注意的问题自然也有所区别于和平年代的人权保障。相较于以往,战争下人权保障需要更多的考虑到战争对生命权、健康权的侵害,同时战争引起的难民问题、战争俘虏问题、战争对气候环境的污染破坏问题等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生化武器等对人们造成的心理恐惧和给受害者带来的切实的心理阴影也成为了战争带来的新的问题,屠杀、奸淫、虐待侮辱等战争劣行给原本破败不堪的社会带来了更多的绝望。针对这些战争人权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几点采取措施:
(一)完善国际人权法
特别加强对战时人道主义保护公约的制定 根据目前的国际人权立法情况来看,已经制定的国际人权法分为普遍性的国际人权公约和专门性的国际人权公约。
普遍性的人权公约主要是指:《联合国宪章》中有关人权保护的规定、《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两公约。
除此以外的普遍性人权公约是人们通常所称的“国际人权两公约”,即是1966年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国际社会中针对具体的人权问题,如奴隶制、种族问题、妇女儿童权利、难民权利等问题制定了细则性的具体国际公约。
战时人道主义保护公约主要是针对战争时期的人权问题制定的,两次世界大战让战争人权问题暴露无遗,同时国际社会也在战争期间积极制定了部分有关战时人道主义的国际公约,这些公约就组成了现在的战争人道主义的保护规则。其中主要是伤病员待遇问题、战俘处理问题、平民及受难者保护问题,还有部分是对如海战、空战等的无节制性和破坏性而制定的对这些战争提出的限制性条款,旨在防止其对正常社会和自然环境秩序等的破坏。
(二)对战争进行做必要的人道主义限制
战争的破坏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武器的破坏力,热兵器时代的战场较之冷兵器时代惨烈数倍。因此,对于战争的人道主义限制首先体现在对作战工具即武器装备的限制。
1868年的圣彼得堡宣言开始确立了一项主要的人道主义原则:战争中适用的作战工具和作战方法并不是毫无限制的。这项原则的确立虽然在当时并没有给出具体可操作的标准和规范,但是为国际人道主义者提供了一个努力的方向。例如二战以后,各个拥有核武器的国家达成协议,开始削减核武器的数量和提高核武器的安全性。直到今天,通过各个国家的努力国际社会的核阴影已经逐步淡去。此外,常规武器和化学武器、细菌武器的使用也得到了有效的限制。以美国为代表的霸权主义国家,为寻求军事力量的绝对优势和威慑力,更是对许多国家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表示了不满。美国提出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概念基本上可以涵盖了这些高伤害,高破坏力和极度残酷性的战争武器。
非人道的作战方法同样应当受到限制,对于破坏人类生存环境的作战方法如:引起地震、海啸,破坏生态平衡等提出了非难,1998年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更是将这些行为犯罪化,追究其法律责任,从而提高了对以上这些行为的国际关注度和约束力。
(三) 加强对战争受难者的人道主义保护
战争受难者,包括战时的伤病者、遇难者、战俘和平民。他们是战争下缺乏人权保障和人权牺牲者,战争破坏了原本和平安宁的生活,摧毁了他们辛勤劳动换来的生存家园,更主要的是在战时的环境下,他们基本丧失了自救的能力,他们的人权基本都是在战争者的手中。所以,人权保护特别应当注意对战争环境下受难者的援助,通过规范战争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受难者的人权得到保障。人道主义理念已经被世界各国所接受,国际人权保障事业也在各国的共同努力下日见成效,虽然各国国家的人权事业因为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而选择不同的道路,但在相互交流和求同存异的努力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国际人权保障事业中去。以我国为例,2004年,我们庄严的把“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基本原则写入国家的根本大法,确立了人权保障的宪法原则。此后,国家的人权事业在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开花结果,如今,我们已经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人权保护和发展之路,切实的保障国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国际人权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