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明显,法官在形成裁判的过程中运用了价值判断的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裁剪”。法官通过评判后认为,案件中受害人并非处女,受害人是专职陪酒女以及受害人与服务员多次要求与被告“私了”等三个案件事实并不能影响对强奸罪构成要件的认定,因此其并不能被涵摄到三段论的小前提中。换句话说,即这些案件事实被排除在与案件有关的法律事实之外。所以,在小前提的建构过程中,如果离开了法官运用价值判断的方式对众多案件事实进行归类,便很容易陷入一片混乱之中,也很难得出公正的裁判。
(二)对案件事实本身赋予的价值判断
在小前提建构的过程中,法官除了在对案件事实进行“裁剪”的过程中会涉及到价值判断之外,对经“裁剪”的案件事实本身也可能赋予一定的价值评判。此种情况通常出现在已经发生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难以得到有效的证据来证明时,法官运用经验主义和主观认识对案件事实所作的价值评判。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这种价值判断是建立在对事实推定而非客观真实的认定的基础之上的。代表性的案例是南京的“彭宇案”。
2007年7月,南京的一位老太太将青年彭宇告上法庭,称对方撞到自己,要求其赔偿十几万元的损失。彭宇则称自己好心帮助那位老太太,将她扶起送医院,却反被诬。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上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本案中的大前提是: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小前提是:老太太准备乘坐公交车时,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彭宇撞到,导致原告左股骨颈骨骨折。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结论是:原告应根据公平责任分担损失。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小前提的建立是否恰当,即对原被告是否相撞的事实认定上。如果抛开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的问题,从外观上看,该案件缺乏证据证明彭宇是否撞了老太太,于是法官想出了一个办法。即在本应该进行事实判断的情形下引入了价值判断,并且该判断不符合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具体来说,法官对案件中的事实做了如下价值判断:第一,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应该抓住撞倒原告的人,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第二,如果是做好事,那么在原告的家人到达之后完全可以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却未做此选择;第三,原被告素不认识,被告没有理由为原告先行垫付医疗费,即便是借款,也应在公交站台上找无利害关系的人作证,而被告并未这样做。法官根据“生活常理”对发生的事实做了上述价值判断,便推定案件的真实情况是原被告二人相撞了。显然,法官在这里构造出一个与社会主流价值(如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等)相背离的价值观,直接影响了判决的结果。此案也给了司法工作者一个重要的启示,即在三段论小前提的构建过程中,法官的价值判断应当满足大众对普世价值的需求,不合理的价值判断将会对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司法权威的树立带来负面影响。
四、结语
司法三段论是法官进行司法裁判时的基本法律思维方法。时至今日,司法三段论作为一种传统的法律推理模式在法律适用中也饱受诟病。究其原因,在于人们习惯在司法适用的问题上局限于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则作严格的逻辑分析,而实际的司法裁判避免不了经验、价值判断和社会信仰等众多因素的运用。小前提建构的价值判断弥补了单纯的形式逻辑在法律适用中的局限性的不足。然而,价值判断也是一把双刃剑,它要求法官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避免主观上的恣意妄为。三段论中小前提的建构是形式理性和价值理性相互融合的过程。因此,如何让价值判断在司法裁判中最大化地体现出司法公正,提高判决的可接受性是值得法律工作者不断探寻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