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研究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论文摘要 在规范的劳动关系管理中,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比较清晰的,从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都可依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政策适用与执行。然而,随着劳动法律仍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用人单位很难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处理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面临到的不规范劳动关系。例如,劳动者意外失踪或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劳动合同的存续问题,新员工试用期间因休长期病、事、产假等需中断试用期的问题,劳动者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等等。因此,我国可适用劳动合同中止制度。

  论文关键词 劳动合同中止制度 劳动关系 权利义务

  一、劳动合同中止制度

  劳动合同的中止,是指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出现了法定或约定情形致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行使和履行,但双方仍保持劳动关系的状态。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既互不享受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也互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依然存在,任何一方均既不能解除,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即是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仅存在劳动关系之名,而无劳动关系之实。
  中止事由通常情况下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能实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分为双方约定中止与单方中止两种类型,单方中止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与法定原因所引发。
  (一)中止≠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因法定情形出现而致使双方劳动关系自然消灭的行为。而劳动合同的中止,只是暂停行使和履行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双方仍继续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当中止期限届满后劳动合同即恢复原状。
  两者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劳动合同的终止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结束与消灭,但劳动合同的中止期间双方劳动关系仍存续。
  (二)中止≠变更
  劳动合同中止不同于劳动合同变更,并非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变动,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有期限的停止状态,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运行形式。但从广义上理解,劳动合同的中止实质上是双方对劳动合同履行期限的时间节点进行了变更,可视为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变更行为。
  因此,劳动合同中止和劳动合同变更存在着相似之处,两者均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重新做了新的约定。劳动合同中止行为必然会导致劳动合同发生变更(如中止期届满后双方须重新约定新的劳动合同期限),但劳动合同变更并非代表劳动合同中止。
  (三)中止条件与期限
  劳动合同的中止条件,可分为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一般情况下,法定条件包括劳动者意外失踪、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应征入伍等情形。例如,员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等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企业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此即为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可单方实施中止劳动合同行为,待法定情形消失后再视情况恢复劳动合同或转换其他形式进行处理。而在非法定条件下,劳动者确切因客观原因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又不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可经由双方协商一致,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或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可暂停履行劳动合同。
  中止有一定的期限要求,具体的中止期限需要根据中止条件的不同进行判断。原《劳动合同法(草案)》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对劳动合同的中止作出了不超过5年期限的规定,部分地方法规至今仍沿用此规定。而对于未有明文规定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的地区而言,只要用人单位不违反劳动法律的立法精神与基本原则,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使用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并根据具体中止条件规定中止期限,这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管理权。一般而言,因法定条件中止劳动合同的,中止期限为法定条件出现至消失期间。
  一旦中止期限届满,且双方未就劳动合同的中止达成新协议约定的,劳动合同即恢复原状,双方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期限不计入劳动合同期限。当劳动合同恢复履行后,双方应当接续中止前仍未履行完的期间继续履行,此时则存在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况。当然,不得重复计算劳动合同订立次数。例如,双方原订立三年期劳动合同,履行至一年期时,劳动合同中止三年,中止期限届满后双方应当继续履行两年期劳动合同。
  (四)中止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暂停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权利
  劳动合同中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享受暂停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权利,可以是部分暂停履行,也可以是全部暂停履行,取决于不同的中止条件。对于劳动者而言,中止期间可以不再受用人单位部分规章制度约束,如考勤制度等。而用人单位也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暂停支付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或发放相关生活补贴予以替代。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因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单方中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采用相关形式履行送达中止劳动合同决定的义务,如内部公告、送达劳动者亲属、向拘留机关送达函告等,否则容易因履行程序的瑕疵而导致劳动合同中止行为的失效,最终使用人单位自身为原劳动合同约定义务买单。
  2.中止期届满恢复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履行中止与劳动合同履行终止不同,它是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暂停,在暂停事由消失后仍然要恢复履行,因而会出现劳动合同中止期满后劳动者重返工作岗位的问题,劳动者重返工作岗位既是其权利,同样也是其义务。比如意外失踪的劳动者重新出现,公安机关进行销案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则恢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失踪的劳动者又因涉及故意犯罪等情况被继续限制人身自由的,则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用人单位惩处规定进行处理,不在此处加以赘述)。而属于双方约定中止的,中止期限届满之日起,则自动恢复履行劳动合同。逾期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视为旷工处理。如用人单位已无原工作岗位或不能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内容的,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尽可能安排调整岗位或适当工作内容,不能擅自以无工作岗位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其他权利义务
  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相应附随义务。比如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好劳动者的人事、组织关系、工资等方面的文书档案及劳动者的私人财物等,并且不得泄漏劳动者的个人隐私。如果与劳动者恢复劳动合同的履行,应为劳动者提供原有的工作岗位,交代相关工作要求,并将劳动者私人物品等交接给劳动者本人。如果劳动者被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则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政策规定向劳动者家属发放抚恤金,移交劳动者的私人财物等。而劳动者则应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维护用人单位的声誉和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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