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构建我国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的设想
(一)必要性分析
构建与完善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的最大意义在于,在不规范劳动关系形成期间,由于突发情形的不确定性而未能依法依规正确作出继续履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策时,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另外一条科学、公平且合理处理劳动关系双方矛盾的途径,有利于消除劳资双方的矛盾纠纷,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例如,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即意外失踪的情形,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却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失踪期间形成的不规范劳动关系应如何界定的问题,劳动法律并无具体明确。
(二)风险评估
当然我们也必须意识到,任何制度都有固定的适用范围,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如超过了其本身适用的条件则会产生相应的风险,则会出现反面效果。劳动合同中止制度亦然。2008年上半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人力资源研究培训中心发布了题为“建设和谐社会要尽快解决国有企业内退人员问题”的报告。报告认为“存续分立,主业改制上市”的做法,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人员问题,实际上是一种把“人员难题挂起来再说”的权宜之计。
我们可以看出,以前的国有企业为了解决富余人员,降低人工成本而过度滥用“内退”、“中止劳动合同”的做法,导致面临扎堆停薪留职人员的现象,不仅不利于企业人力资源整体战略规划的发展,大量劳动合同中止人员在中止期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行为也给单位造成一定的劳动风险,同时也直接损害了单位的利益。这种现象值得企业在适用劳动合同中止制度时进行反思。
(三)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的主要内容设计
通过上述必要性和风险分析,我国可建立劳动合同中止制度为处理特殊情形下的劳动关系提供新的方法与思路。制度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初步设想:
1.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应当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中止或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A.劳动者应征入伍的;
B.劳动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C.劳动者下落不明但是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
D.劳动者因工作原因被单位指派进行脱产学习或进修的;
E.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F.劳动者履行社会活动或公共事务期间的;
G.劳动者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H.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中止情形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无论是地震、雪灾等自然灾害,还是战争、动乱等社会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还是由于各种意外事件,均有可能会导致劳动者无法履行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不能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适用劳动合同中止,而不能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这同时也符合企业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
另外,劳动者作为社会成员,其参加社会公共事务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为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党员代表大会等政治活动,参加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参加听政会、运动会、表彰会、报告会等社会活动等。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要给予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活动的劳动者以劳动关系保护和相应待遇。此时,双方劳动合同可中止履行。
2.中止期间待遇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由于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且劳动者实际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活动,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劳动报酬,双方可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经济补偿费,但劳动者因法定条件中止劳动合同且劳动法律有明确规定给付待遇的除外。但值得注意的是,因劳动合同中止并非等同于劳动关系的消灭,而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3.劳动合同中止的法律结果
劳动合同中止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是因法定条件消失或约定中止期限届满,原劳动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双方劳动合同恢复履行,劳动者必须返回工作岗位,并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务。而用人单位应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者原有的工作岗位,在不能提供原岗位的情况下,应安排适当的岗位并负责提供相应的上岗培训,对于确实无法解决的,双方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特殊情形没有消失,用人单位则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中止转化为解除或者终止。如意外失踪员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则劳动合同自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