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有关问题探讨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论文摘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刑事和解的制度。该制度也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的作用和义务。正确理解刑事和解,是司法实务中适用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的必然要求。

  [论文关键词]刑事和解 检察机关 不起诉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

  (一)刑事和解的合理性
  中国自古以来的“以和为贵”、“和而不同”、“和实生物”等思想为刑事和解、制度提供了深厚的历史文化土壤。几千年来儒家、道家都在提倡“和合思想”。孔子在《论语》中提出“礼之用,和为贵”,道家提出“合异以为同”。刑事和解,是对我国传统的“和合”、“慎刑”思想和调解制度的继承与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同时,刑事和解也起到提高处理刑事案件的效率,降低再犯率,节约刑事司法活动的成本,优化司法整体资源的配置的作用。
  (二)刑事和解的必要性
  在我国推行刑事和解制度是社会的需要。
  1.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关系。刑事和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调动了被害人、被告人、社会、以及国家各方面的综合力量。在此过程中,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了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起到消除矛盾,化解纠纷,定纷止争的良好效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2.缓解社会矛盾的需要。避免犯罪人员在释放后重新融入社会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的歧视与排斥产生报复社会反社会甚至再一次伤害被害人或其亲属从而宣泄自己愤怒与不满,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刑事和解制度在坚持依法合理、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使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被害人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得以弥补,双方的积怨从根本上得以消除,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目的。

  二、开展刑事和解的方式

  (一)物质的和解方式
  物质性的和解方式是指加害人通过弥补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物质损失来达成和解。包括经济赔偿、损害恢复、劳务补偿等不同的具体形式。这些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实践中,经济赔偿的方式适用的最为广泛和频繁。
  1.经济赔偿的和解方式。在刑事案件中,经济因素往往是促使当事人进行协商的直接诱因。尽管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但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大多数被害人很难拿到赔偿款。然而通过刑事和解,大部分的被害人及其亲属都可以获得了较为满意的经济赔偿,对精神损害赔偿也有所体现。经济赔偿主要表现为支付一定数量的赔偿金。在无力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加害人也可以交付实物的形式进行赔偿。赔偿数额,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当事人协商确定赔偿数额的,办案机关应当进行审查,避免产生“以钱买刑”的现象。以金钱形式进行赔偿的,一般来说应当采用一次性支付的方式,但是如果一次性支付却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
  2.劳务补偿的和解方式。劳务补偿,是以加害人提供一定数量劳动或服务的方式来弥补被害人及其亲属遭受的物质损失,不以加害人是否具备经济能力为前提。劳务补偿的内容丰富,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和自愿原则,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任何内容。通过劳务补偿的方式和解,不仅能够有效减少被害人恢复损失的成本,也有助于修复被害人精神上的创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劳务补偿的适用是有限的,通常作为经济赔偿的替代方式在加害人无法进行经济赔偿的情况下适用。但是,应当明确的是,提供劳务并不是对金钱或实物的折抵,而是通过提供一定的劳动或服务,使加害人以实际行动来消除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痛苦,并帮助其尽快摆脱生活困境,恢复正常的社会交往。
  3.恢复原状的和解方式。恢复原状,是指尽可能恢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使被侵犯对象回复到犯罪行为未发生时的状态。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够适用恢复原状的和解方式,是否能够以恢复原状的方式达成和解,由案件本身所涉利益是否具备可恢复的可能性决定。在实践中,能够通过损害恢复的方式进行和解得案件主要是有关侵犯财产利益的案件。
  (二)精神性的和解方式
  精神性的和解方式是通过当事人面对面的交流和倾诉,以当事人之间的心灵沟通为桥梁,激发加害人内心的真诚悔意,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实现对被害人精神性创伤的抚慰修复,精神性的和解注重于改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处境,为以平等对话、自愿协商方式解决刑事纠纷创造了条件,为案件的处理注入更多的人文关怀。在实践中最为常用的精神性和解方式是赔礼道歉。由加害人直接赔礼道歉,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种“心理共鸣”。加害人体会到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伤害,更加触动内心的羞愧和悔悟;被害人感受到加害人因犯罪行为而承担的道德谴责,更易接受加害人的真心道歉。当加害人在无法直接道歉的情形下,也可以由亲友、律师等代为道歉,或由办案机关代为转达道歉。赔礼道歉的形式不尽相同,只要是建立在加害人真诚悔悟的意思表示之上,可以是任何被害人及其亲属能够接受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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