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格式合同与政府干预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论文摘要]格式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和特征,被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一方面节省了大量的订约时间,加速了交易的进行,改变了传统条件下一个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反复要约和承诺方能成立的非经济行为,消除了复杂的讨价还价程序。另一方面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使企业预先计算成本、利息、风险负担、付款期限,对耗损、不可抗力所致损失亦能预先将其减少到最低限度。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这就迫切需要对格式合同加以政府干预,以达到平衡交易双方利益,体现平等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论文关键词]格式合同 价值 政府干预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格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在学理上定义为:标准化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在我国,格式合同也非共同接受的名称,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称之为附从合同、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合同法》第39条称之为格式条款。尽管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不一,但其内在的本质与法律特征是大同小异的,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格式合同的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
  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由当事人一方预先确定,这一点是不同于一般合同的,一般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订的。
  (二)格式合同具有稳定性和重复性
  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这种稳定性表现在:一方面合同条款不能随意修改,欲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为缔结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另一方面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印制成书面的固定的形式以便使用和当事人了解而重复性是指格式合同的反复使用性。
  (三)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
  广泛性是指合同要约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而非针对某一特定对象,格式合同内容为供多数契约之用的本质。持续性是指要约总在较长时间内发生效力,在合同制定者改变其经营策略以前该要约都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细节性就是指该要约一般包括了合同的全部条款。
  (四)格式合同内容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
  格式合同的订立一般是专门部门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行业机构制定的,能够正确反映所涉及行业的客观规律与特殊要求,并经过较长时间反复运用与实践后总结出的,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
  (五)格式合同地位上存在着不公平性
  使用人利用在经济或其它方面的绝对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协商的可能性,表现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垄断。当事人的这种垄断常常被称为“契约环境的不公正”。

  二、格式合同价值分析

  格式合同以其高效快捷的缔约优势,逐渐代替普通民事合同而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最主要的合同形式。随着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作为经济交易手段重要性将更加明显,作用也必将更加突出。
  (一)格式合同价值之优异性
  1.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交易时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都在追求效率,力争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利润,现代的商业环境中交易高速进行,特别是在交易频繁的商品、服务、运输行业,不可能与个别的消费者逐一订立合同。正如英国的迪普洛克勋爵(Lord Diplick)所说:“格式合同的条款都是经过多年的实践后固定下来的,它们由那些能够代表某一行业的经常从事此类交易的人制作,经验证明,它们能够促进贸易的发展。”
  2.格式合同可以预先分化风险,维护交易安全,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将风险转移给第三人,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价值。现代市场交易活动中,随着高新技术在生产和生活经济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格式合同当事人不可能对未来作出完全地预测,不确定或偶发事件,激烈的市场竞争、内在变化的市场行情,各种促销手段及宣传媒介往往缺乏诚信与职业道德,经济生活的健康安全发展需要选择一种相对安全的合同形式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3.格式合同的采用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加强对经济的干预,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市场经济是一种调控的经济,国家的合理干预对于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格式条款具有预先拟订性,国家专门政府机关统一制定是其中一种方式,另外国家也可利用行政优势加强审核调控力度,以此实现对经济进行政策控制。
  4.格式合同具有立法价值。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起到弥补法律规定空白之不足的作用。现代社会知识爆炸,科技日益发达,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许多新兴交易形式与交换方式不断出现,内容也千变万化,如房屋租赁、信用卡、融资、网络贸易等如雨后春笋般频繁展现于经济生活中。
  (二)格式合同的缺陷与不足
  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省交易成本增进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及公平性等优点,在日常经济与贸易中,能够趋利避害,使之服务于经济建设,并健康发展。但也不可避免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1.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和动摇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最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2.格式合同往往制定利己而不利于相对人的内容,格式合同具有预先拟订性和单方决定性,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几乎很少或完全不考虑相对人的利益,而这往往成为他们垄断和强制消费者的工具。
  3.在实践中某些格式合同不公平不合理规避法律,更有甚者出现了“霸王条款”,直接损害相对人的利益,造成利益失衡,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问题。“当一个向公众供应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团体,能够把握住自己起草的合同条款时,的的确确事实是,它可以随心所欲地、简单地把关于合同和民事侵权行为的责任法律抛在一边”。如:水费、电费过高的滞纳金。南京市民叶先生为自己当前的一桩滞纳金官司而“窝火”——因为欠下了245.3元的水费,他竟然得交纳566.7元的“违约金”!从取消交通罚款“天价”滞纳金,到南京市民身边的这桩案子,人们不免要问:究竟还有多少行业的“天价”滞纳金还在堂而皇之地照收不误?它们何时才能寿终正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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