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品格证据的一点思考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摘 要:在我国大陆地区品格证据的适用情况不容乐观,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证据种类有品格证据,但是从英美国家可以看到品格证据的适用,尤其是有宗教信仰的国家里对品格证据的适用是不反对的,甚至可以在条文和案列中找到其功能的光芒,但是我国一直对品格证据的适用不反对也不明文规定,我国视为域外的法律现象,文章将结合现状提出品格证据的适用要素和品格证据的作用,以期达到对品格证据有一个更好的科学认识。


  关键词:品格 证据 证明力 心证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78-02


  一、简述品格证据渊源
  品格是指在人类文明的发展路径中,人们比较赞成与肯定并符合文明价值的内心评价标准,以此来判断衡量个体行为长期持久品行的总称。例如,对劳动模范的评价和敬老扶幼孝敬长辈的品行、乐于助人保护弱者不以强凌弱等行为。证据,能证明自己想表达的事情的依据。当然依据也存在真伪,那它所要证明的事情的真假性也是随着,依据的真假性的改变而改变,在品格证据中,品格本来就是一个很难判断的的道德价值体,要把它用做为证据使用,就需要有“心有猛虎,细嗅蔷薇”的谨慎细心。
  伊斯兰司法审判具有诉讼程序灵活、诉讼形式多样、重视宣誓的证据效力等特征。阿拉伯国家的掌教阿訇或宗教领袖的言词证据的证明力远远大于一般公民的证据效力。其中重视宣誓证据的效力,也说明对品格证据的适用。
  西方国家的中世纪的神权法思想和我国西周时期皋陶时期的神兽断狱,也相当注重品格证据的使用,随着社会变迁科学进步,对品格证据的适用的效率酌减降低。品格证据与自由心证有相似点,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自由心证在我国又被称为内心确信制度是指法官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内心的良知、理性等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并最终形成确信的制度。①相似在于都是理性良心的自由判断,品格证据更多的是外观表征的公德教化自我修养,以此来证明行为人有无其期待可能行或违法阻确事由;也可以证明刑法条文中的定性因素。在我国品格证据是弱势证据,大多数运用于对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的补强,强化证据的证明效率,在证据开示后,法官会根据证据质证之后的事实进行内心判断,此时法官就会考虑到品格证据所产生的证明力,以此判断案件的罪名与量刑。
  在所属英美法系的美国和英国,还有曾经风靡中东地区阿拉伯国家的伊斯兰法系时至今仍有法律效力的宗教信条的国度里,品格证据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美国的辛普森案件检方的关键性证人洛杉矶警察弗尔曼被辩方证明有种族歧视、滥用职权等多重品格问题,而在他宣誓作证的时候,他声称自己绝无种族歧视行为,工作敬业。最后由于辩方的强大攻势和确凿无误的证据,使得弗尔曼的证词完全失去效力。1995年10月2日,辛普森因为检方证据不足而被宣布无罪开释。②
  二、品格证据的先天缺陷
  (一)品格证据的前提缺失
  品格证据制度上的先天缺陷。首先,证据的前提是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品格证据对案件本身的事实和犯罪的事实缺乏关联性,品格存在关联性障碍。根据《联邦证据规则》第401条可以将关联性界定为:“具有促使对诉讼的确定有影响的任何事实之存在,比若无该证据时更有可能或不可能之倾向。” 在证据的三性中,品格作为证据使用,最大的瓶颈就在于关联性,犯罪事实与犯罪行为之间,罪名的定性量刑的轻重与品格的好坏没有关联,甚至无罪罪轻也不具有千丝万缕的关联,这就是一个不能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的反驳,我国四要件的犯罪耦合模式也恰恰排除了品格证据的使用,但是在实务中,一个犯罪事实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对案件的主要事实采取避重就轻的供述,大量间接证据指出案件的犯罪事实是其所为,只有少量的直接证据做佐证,这样检察官就会结合当事人的平常行为的品格和全案证据材料做出一个不予起诉或者补充侦查的决定:另外一种情况是间接证据俨然已经形成了一个证据链条,此时就不用去考虑人格品行。品格证据的用于不用完全取决于检查官和法官对全案的综合分析,是司法部门根据经验法则做出的判断与案件没有太大关联,品格证据只能左右实务人员的伦理判断,但是不会左右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因为它不具有证据关联性,缺少与事实之间的物理联系。
  (二)品格证据影响法官对证据的甄别
  容易造成法官的主管偏见,影响定罪量刑的罪责刑刑相适应原则,品格证据游离于证据的边缘,当法官和检察官正确适用了将会强化司法的公信力,一旦适用错误了将会有损司法公信力,因而品格证据的适用要谨慎细微。 在品格证据的适用,前提是要有一个广阔的文化背景,而这个文化背景应是正确的公民价值观,法官的内心评价应是善良公正的,行为人的品格是在生活中多次印证业已习惯的品格操守。是可以采信为品格证据的首要前提。在一起盗窃案中,A进入B的房间入室盗窃,在庭审中C作为目击证人证实A入B的房间进行行窃,但D也可以证明A作案的时间段和他在一起,此时C和D之间的言词证据是谁做了伪证,用品格证据才判断C和D之间的真实性,C证人品行一直不端,有多次前科;D无前科一直品行忠厚待人诚恳;此时法官的心证角度将游离于D品格之上,而相应的会偏离C所作出的言词证据,当然D也有可能存在做伪证的可能性,但至少D赢得了法官的先期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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