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品格证据的一点思考(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实际品格证据在证据的证明力上来说,是比较低能的,但是如果能承认品格证据的适用,则会带来很好的社会效果,有助于伦理道德的提升,在一个物化的社会人自私观念的深重,我们是否应该对证据的品格性稍微给以倾斜,以司法对证据认定的技术性思维,来强化人们对道德的认证。例如前不久的浙江幼教教师虐童案、加拿大的食人脸案、大学生一齐祖母案,这些案件的发生,是道德扭曲滑坡慢慢异化下的社会畸形发展所间接引起的。在司法公信力下滑,道德品行的降低下,如果能很好的以几个典型案例适用好品格证据,则产生的影响力将是不可估量的。

  三、实务中对品格证据的看法
  在我国的的证据法中,从实务的经验来看,品格证据不直接适用,归结起来有三种情况:一是用来强化直接证据的证明力,让直接证据的证明力更有说服力;二是用来佐证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当传闻证据中的言词证据存有漏洞的时候,品格证据的开示反过来弥补漏洞;三是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适当考虑行为人生活品行的优劣影响法官在定性和定量的自由裁判。品格证据做为域外的法律现象存在利弊,对其所证明的事实要心有猛虎,细嗅蔷薇的判断力。
  我们应该建立品格证据的排除规则与采纳的限制。如果不公正的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评审团的危险实质性损害超过证据价值时或考虑过分迟延、浪费时间或无需提交重复证据之情形的,关联性证据也可以排除,这是美国的品格证据排除规则,我国也应该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排除规则。赋予专业法官适当的自由裁量权,让其慎重的采信双方提供的品格证言。
  美国可以限定不良品格证明范围,但是我认为我国本土化因素的话,应该绝对禁止不良品格的证明范围,不良品格本身就存在不良瑕疵,我国的今天道德的直线下滑,司法办案部门职业价值沦丧,品格证据本身就存在判断难的问题,品格瑕疵就就更不能适用,品格瑕疵是源头产生不良,支流的清纯度就不能保证,是否受到污染,因而在我国司法法律资源相对完善的今天,但是普遍产生司法公信力弱,执行难度大的时期,不良品格证据因绝对排除适用。
  法庭上禁止通过对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名誉评价而对被告人的犯罪倾向或被告人的过错进行攻击。因为此种情况是当事人自主打开品格证据适用范围的大门。
  定罪和量刑是分不开的,侦查中的犯罪嫌疑人后期开庭审理中的被告人品格不好的事实情况不能成为定罪的间接依据,只有在量刑时才具有参考价值,所以,为了不左右法官的自由心证,在定罪阶段不允许提出被告人人格缺陷和是史前犯罪的相关品格材料。只有在法庭辩论的驳论环节,法官在取舍品格材料以确定罪名和量刑。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的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但是又一一列举了八大类别的种类的证据却没有品格证据的列举,但是这八大种证据也没有穷尽所有的证据种类,一些品格事实也可以用于证据使用。在刑事诉讼法中我们也能捕捉到品格证据的影子,并在实务中影响着定罪量刑,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期间、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这里的材料做广义扩大理解也囊括了品格证据。
  在这里,结合我国本土的司法情况,提出我国品格证据的适用前提以供参考。第一品格定义要准确;结合本土的习惯法则和先验法则综合考量。第二;品格证据,要在控方证人证言和辩护方证人证言有较大矛盾和分歧时才能考虑,作证人证人证言的品格,去衡量证人证言的的可采性。第三,法官在采信品格证据阶段不受外界的干扰,完全取决于内心的自由判断。第四,控方在审查案件侦查卷宗的时候,卷宗中如果存在控方和辩护方的所提出的品格材料的时候,应将提交的主体资格人所提出的材料进行一个面对面质问评价。第五,疑难案件应该请专家证人对所提交的品格材料做一个可信度评估。例如心理咨询师对证人证言所提供的品格材料进行心理评估。根据上述五点去量化品格证据,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结合实际的运转情况恰当排除和适用。品格证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程序正当化的必然走势,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一个信息综合的分析,结合地方习惯差异对其量化的规则进行一个本土化考量,这样的话合时合宜。
  在证据理论上对品格证据规则予以系统的确立。在证据规则中明确地方品格证据概念、形式、分类以及相关性意义,从而从立法的层面上赋予品格证据合法地位。从以上的角度得出品格证据在实务中是隐性的适用,我们对品格证据不能因为其存在瑕疵而放弃对其的应用,反而要强化它的证据证明力和社会效果,强化司法的公共信任度,借助品格证据带来的道德伦理优势,深化人们的法律意识价值观和道德的认知感。
  四、总结
  本文主要简述了品格证据在英美的信教的的国家里运用的相当广泛,在我国是隐性适用了品格证据,品格证据对庭审中所生的优势是其他证据不能逾越的,它会给人一个正确的道德价值思考,借此引导社会司法文化从良性的角度去发展而不是一个私权社会,通过文章的简述,对我们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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