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自由主义的发展史本质上是不同理论映射下自由理论的变迁,把自由主义的价值坐标界定为权利与自主,旨在说明:其一,自由主义视域下讨论问题围绕的中轴为自主与权利;其二,在功利主义契约论的转换中自主与权利的内核并未发生改变;其三,自由被视为自主,权利被视为个人自主的框架,两者在一定程度上虽有同一性,但是在本质上依然存在差异。
论文关键词 自由主义 自主 权利
在一定程度上,自由主义利用个人主义对集体观进行了否定,其崇尚个人的独立性并弘扬个人的独立精神。虽招致了社群主义、保守主义与政治多元主义等诸多思想流派的批判,但是个人主义的精神已经深入人心并成为了资本主义制度与思想的助推器。换个角度,任何人与任何理论都无法从根本上否定人的自主性与人的权利,更无法从基础上否定人的价值与人的意义。无论是支配下的自主还是“自由的自主”,这均是对传统生活的瓦解与社会现代性体现。'
个人是社会生活的原子,是社会的基础。为了个人与社会的发展,每个个人具有权利。从霍布斯的“自我保存”到洛克的“自我所有”再到密尔的功利主义自由理论,无不阐述着权利的实质与意义。学界关于个人主义、自主与权利的讨论已经甚泛,所以笔者试图在自由主义的宏观理论背景下,以自主与权利为切入点,把两者视为自由主义的价值坐标以探讨两者之间的概念与对于自由主义的意义。
一、自主抑或个人自主:一种关于自由的概念
自主(autonomy)是个人主义的衍生品,也是与自由概念紧密连接的同义语。自主指涉的概念是一种自我支配的状态。Autonomy以“auto-”为词根,所阐释的意义就是“自动的”,即人们能够根据自我理性的判定去做某些行为,在自己的支配下进行活动。自由所表示的概念则更为广泛一些。自由理论集大成者伯林区分了两种自由的概念: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积极自由强调的是“去做”,而消极自由强调的是“在一定的范围做”。伯林本人更倾向于消极自由,理由在于积极自由走向极端很容易发展为令人恐惧的“多数的暴政”,相比之下,消极自由作为“免于……的自由”要安全一些,用柏林自己的语言描述,“在没有其他人或群体干涉我的行动程度之内,我是自由的。在这个意义下,政治自由只是指一个人能够不受别人阻挠而径自行动的范围。”豍事实上,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伯林的消极自由同霍布斯的“自我保存”理论是同质的,即外在干涉的不存在。但是真的存在积极与消极的区分吗?麦卡勒姆则认为自由是三位一体的,表达式为:“X免于Y的干涉去做Z”:例如“我免于别人的干涉去做自由主义的研究”,麦卡勒姆实际上把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参杂在了一起。不过,无论是两种自由还是三位一体的自由,从价值内核上来说都是强调人的自主行动。当然这种自主是在个人理性规导下的的活动。
关于理性——在康德的论述中——通常被区分为“好的”、“高级的”理性与“坏的”、“低级的”理性。若以此为标准,我们可以发现伯林的积极自由其实并没有那样的危险。因为当个人在“高级理性”的控制下才算是一种真正的自主抑或是自由的状态。比如一个人对我挑衅我可以跟他讲道理,但是我在激情的催使下失手伤了他则是我的过失。这个例子意欲说明的问题是自主更多地体现了一种“自律”的状态,个人在行使自由的过程中需要审视自己目前存在的状态。区分两种理性为自由剥离了消极的概念:我是自主的,原因是我有理性,另一个人虽然“自由”,但却不自主,因为他无法控制自己(精神病人)。总而言之,无论是何种类型的自由都是“自主”,即一种理性状态下的自我支配,所以这个论题与三位一体的自由较为接近,本质上是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双重体现。
二、建构权利:自我关涉与同自由的贯通
权利的英文为“right”,而这一单词也有“正确的、对的”的含义。如果从词汇上进行考释——从“right”的不同含义理解权利的话——权利应该是“正当的”。这个概念指涉了人的主体行为应该符合正当性原则。在传统的自然法法则中,权利是上帝与神灵所赋予的,从霍布斯开始,西方自然法的传统的核心转换为了自然权利,这种自然权利是自然的、天赋的,而非神所赋予的,这种权利的核心便是“自我保存”。到目前为止,关于权利的论述更多是法理学意义上的,权利被视为法律概念的核心,但却没有一个特定的概念。美国分析法学家霍菲尔德把权利解析成四种关系——主张与义务、特权与无权、权能与责任、豁免与无权能。就现今而言,法理学意义上的权利总是加上“法律”二字,其指涉的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豐从这个概念中可以看出权利无法与自由相剥离,有了自由的存在才衍生出权利的可能。比如“我有权利做A”与“我与自由做A”具有相似的含义,但是从语义上看,权利似乎存在着主体的积极因素,即指代一种积极的行为。
前文已经谈到麦卡勒姆“三位一体的自由”概念。在理论上,笔者认为三位一体的自由并不是麦卡勒姆的首创。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中提出了“自我关涉”的理论,其引申于关于自由的两条格言:“第一,个人的行为只要仅涉及自身而不涉及其他任何人的厉害,他就不必向社会承担责任……第二,对于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个人则需要承担责任……”通过两条格言与三位一体的自由相较,可以发现两者在本质上是同一的。权利可以表达一种正当的、符合制度安排的诉求。从这一价值定位出发,权利与自由是可以贯通的,理由在于自由在指涉具体行为的时候也揭示了人对一些事或物的渴望,只不过这种渴望不受某些因素的干涉,所以才是“自由”的。按现今的理论和制度安排下,自由是由权利的全体来保障的。所以“自由权”可以解释为“所有权利的权利”,由此可见,从语义上看这是一个同义语反复的概念。
把自我关涉用作建构权利的条件旨在说明权利的边界问题。无论是权利还是权力,都需要在一定的边界内运作。如果逾越了这个边界,则会受到一定的惩戒,这是权力与权利的合法性基础。这种边界指的是个人的行为不对他人造成干涉与伤害,在制度与规范的框架下运行。这里的干涉具体指的是对他人义务的强加(例如不合理的家长制、以道德作为幌子的强制与非法的权力支配关系等)、伤害(例如正式的伤害与冒犯等“非正式的伤害”)。作为个人来说,如果一个人的权利侵犯或者伤害了另一个人,那么就会受到公共权力的制裁与惩罚。所以自我关涉作为一种自由的限度,也很好地说明了权利的边界问题。倘若失去了这个边界,整个世界就会像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一般令人惶恐不安。若在政治哲学的原理下从法律意义上考释权利,权利便可理解为一种资格,这种资格既可以代表一种边界,又可以指涉边界内的所有个体积极行为的集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