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汉代监狱设置与管理研究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论文摘要 汉代监狱是我国监狱发展史上的重要组成部分,汉代监狱制度内容完善且丰富,对后世监狱制度的发展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将从汉代监狱的设置以及对囚犯的管理两方面进行分析研究。

  论文关键词 汉代监狱 监狱设置 监狱管理

  监狱作为国家机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秦汉时期得到充分的发展,汉代更是监狱制度逐步走向完备的时期。为了巩固封建统治秩序,维护统治者的地位,汉代监狱在设置和管理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了详细的规定。

  一、汉代监狱的设置

  (一)监狱规模大小规范
  随着专制集权的不断深化,汉代监狱的规模得到迅速发展。汉代的监狱从规模上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大圄”,能同时囚禁千人以上的监狱,主要包括由都司空、左右司空、水司空以及上林诏狱构成的西汉司空诏狱和东汉都城规模最大的洛阳狱。根据《后汉书》的记载:“后二日,车驾自幸洛阳狱录囚徒,理出千余人”,可见当时的洛阳狱容量庞大。二是“中圄”,能同时容纳数百名犯人,主要是郡国的监狱或者其他中都官狱;三是设立在地方的可容纳百余名犯人的“小圄”。在县以下设立的监狱,实质上并不具备监狱的特点,其性质类似于看守所,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监狱。据《尉缭子·将理》记载:“今夫系者,小圄不下十数,中圄不下百数,大圄不下千数”,可见汉代监狱规模的系统性和冗杂性。
  (二)监狱多设置在官府之内
  由于专制体制从秦朝开始建立,各种制度相对还不够完备,从而导致一部分职能机构的权利比较混乱,因此,汉代的监狱无论是中央监狱还是地方监狱,都是由各级的行政长官兼管监狱事务。同时,由于官府大都筑有高大的院墙,且有专门的人员负责看守,所以,汉代的监狱大都是设置在官府之中。如汉代的最高审判机关廷尉狱,就设立在廷尉府内。这在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中有载:“廷尉有狱,汉时大臣多下廷尉”;又如西汉的中都官狱设立在中央各个官府内部,“其可考见者,如宗正所属有都司空狱、内官狱,少府所属有导官狱、若卢狱、考工狱、居室狱、掖庭狱、暴室狱,中尉所属有都船狱,鸿胪所属有别火狱、郡邸狱。当时皆谓之诏狱,各置令丞等官。其罪人就系者,则谓之中都官囚徒。”以及设立在地方行政官府之内的地方监狱等。同时,设有监狱的各府长官拥有极为重大的权利,负责各种民事、刑事案件的处理。
  (三)监狱内外种植棘树
  汉代监狱设置的明显之处在于监狱内外都种满了棘树。“圉人魏尚,高帝时为太史。有罪系诏狱。有万头雀集狱棘树上,拊翼而鸣”。汉代监狱种植棘树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棘树生长枝繁叶茂,容易引来鸟雀筑巢繁衍,种植在监狱周围,可以很好的使监狱内部与外部隔绝,从而达到隔离的效果,以防内外沟通;二是棘树树干上长有许多刺,这就使得监狱之外无人敢攀爬棘树,而监狱内的犯人也无法攀爬出狱,不仅防止了内外沟通,也防止了犯人越狱;三是棘树在当时是司法机构的象征。在汉代,关于公卿大臣的诉讼,也常常称之为“棘木之听”。在《汉书》中有载:“今一旦无辜制于仇人之手,伤于抵欺之文,上不得以功除罪,下不得蒙棘木之听,独掩怨仇之偏奏,被共工之大恶,无所陈怨诉罪。”所以汉代的官府里大都种植此种树木。
  (四)监狱外建有圜墙
  “圜墙,狱也,《周礼》谓之圜土”。为了有效的防止监狱内外沟通,也为了更好的保护被囚禁的犯人,汉代监狱的外围都会筑起圆形的围墙来使内外隔绝。此外,汉代建筑的圜墙是圆形的,这是承袭了周朝的监狱建筑风格。这不仅可以使监狱与皇家的官府以及普通百姓的住所相区别,使之像使囚犯着囚服一样明显,更体现了统治者的仁爱之心,“圜土者,狱城也。狱必圜者,规主仁。”
  (五)管理者的设置
  除了在硬件设施上的设置,汉代监狱还对监狱管理者的设置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在中央和地方分别设立了行政长官,他们上奉皇命,不仅负责各自辖区的各种事务,还掌管着监狱各项事宜。行政长官的权利较大,不仅有权决定逮捕或释放辖内的犯人,还有权批准听妻入狱,“陈临字子然,为苍梧太守。人遗腹子报父怨,捕得系狱,伤其无子,令其妻入狱,遂产得男”。甚至可以临时释放囚犯,“县人防广为父报仇,系狱,其母病死,广哭泣不食。(钟离意)意怜伤之,乃听广归家,使得殡殓。…广敛母讫,果还入狱”。
  在各级监狱中设置有狱吏。“今交手足,受木索,暴肌肤,受榜箠,幽于圜墙之中,当次之时,见狱吏则头枪地,视徒吏则心剔息”。汉代的狱吏包括两种含义,一类是参与司法审判等工作的所有官吏均称为狱吏;另一类则专门指的是狱史。狱吏的职责比较广泛,负责逮捕嫌疑人,对犯人进行定罪量刑,此外,狱吏还有审讯和管理犯人的职责。
  狱吏之下设有狱卒,从字面即可得知是汉代监狱中官位最低的人员,类似于现代的警卫服务人员,他们主要的职责就是看守犯人等后勤工作。包括给犯人做饭,传递外面送来的食物以及在审讯中对犯人进行拷打。“家人馈饷,狱卒为温暖传致。去家远无饷馈者悉给廪,狱卒作食”。

  二、汉代监狱的管理

  (一)系囚制度
  在汉代,被捕入狱称之为“系狱”。“彭越、张敖南乡称孤,系狱具罪。”按照汉代的规定,对罪犯实行的各种形式的人身束缚会因年龄,身份等的差异而不同。在不同的阶段,会使用不同的拘系手段和刑具。
  与现代我国法律规定相类似,对于嫌犯,不仅官吏有逮捕的权利,普通百姓只要有证据,亦可进行抓捕。而在这一阶段,为了防止犯人逃脱,会使用绳索加以束缚,此称之为“缚系”。对于已经被捕入狱而未决的犯人,监狱会使用器械加以拘束,此称之为“械系”。械,就是木制的桎梏。以上二者都是对于未决犯而言,对于已决犯,则要适用钳钛系。钳,即用于项上的刑具;钛,即脚镣。此时的刑具不再是木制的而是为了防止罪犯逃跑而使用的铁制刑具“钳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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