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汉代监狱设置与管理研究(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二)劳动制度
  对于关押的囚犯,不仅要对他们使用刑具,而且还要强迫他们进行劳动。汉代根据囚犯所犯罪行,设置了不同类型的劳役刑,而且男女的劳役刑也不同。“凡有罪,男髡钳为城旦。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也。皆作五岁。完四岁,鬼薪三岁。鬼薪者,男当为祠祀鬼神伐山之薪蒸也;女为白粲者,以为祠祀择米也,皆作三岁。罪为司寇,司寇男备守,女为作如司寇,皆作二岁。男为戍罚作,女为复作,皆一岁到三月”。罪犯的劳动不仅有生产性的劳动,如思想,在监狱拘系方面规定,长者、年幼的儿童、身有残疾之人和妇女等人犯罪可不戴刑具,即所谓“颂系”。汉代有关颂系的立法始于景帝,“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另,“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它皆勿得系。”此外,贵族阶层虽然犯罪,因为身份与地位不同于百姓,所以在监狱中享有特殊待遇,即可以免于刑具的束缚。都体现出汉代颂系制度的施行。
  (四)录囚及赦宥制度
  汉代为了标榜“仁政”理念,体现统治者的宽仁,施行录囚制度和赦宥制度。录囚即指皇帝或者由皇帝委派的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对监狱进行巡视,审查和监督狱情。赦宥即每逢重大节日或者灾害,根据不同罪行的轻重,进行减轻甚至免除罪行的宽赦制度。
  汉代的录囚制度自汉景帝时期开始。皇帝对有重要意义的案件重新审理,使得冤家错案得以及时更正。或者对部分案件进行宽赦,以此来宣传“仁政”。录囚分为两种,一种是由皇帝或者太后录囚。“光武中兴,留心庶狱,常临朝称讼,躬决疑事”。一种是由地方官进行的录囚。“及武为刺史,刑部录囚徒,有所举以属郡。”
  赦宥有主要有两种:大赦和特赦。大赦范围最为宽泛,除了少数的罪行,几乎所有的罪行都在大赦的范围之内,“其大赦天下,自殊死以下谋反大逆诸犯不当得赦者,皆赦除之”。特赦则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对特定的罪行进行赦免的制度。如“先零种羌叛,断陇道,大为寇掠,遣车骑将军邓骘、征西校尉任尚讨之。丁卯,赦除诸羌相连结谋叛逆者罪。”
  (五)听妻入狱制度
  汉代采纳儒家思想作为治国的统治思想,根据儒家的道德观念,“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如果囚犯犯死罪却没有后代,那么就会被视为不孝。因此,汉代监狱制度规定,允许没有子嗣的死囚之妻入狱,直到其妻怀孕,方可对其执行死刑。《后汉书》中有类似记载,安丘男子因其母受辱而将对方杀死,按律应判死刑,执法县令知其无子,遂“即移安丘逮长妻。妻到,解其桎梏,使同宿狱中,妻遂怀孕,至冬尽行刑”。这也体现出汉代统治者的仁爱之心。
  (六)呼囚制度
  呼囚,即夜晚定时对犯人进行点名,以检查巡视监狱内犯人的情况,防止有逃跑等现象的发生。“章小女年可十二,夜起号哭曰:‘平生狱上呼囚,数常至九,今八而止。我君素刚,先死者必君。’明日问之,章果死”。但是汉代监狱的呼囚制度并不严谨,呼囚并非当面进行,只要届时有人应答即可。“建安五年,益部乱,道聚众起兵,事败,夫妻执系,当死。媛姜夜中告道曰:‘法有常刑…妾自留狱,代君塞咎。’…媛姜代道持夜,应对不失。度道已远,乃以实告吏,应时见杀。”可见呼囚只需口头上的报到,无需当面检查,所以媛姜才得以帮夫蒙混过关。

  三、总结

  汉代的监狱设置复杂而又系统,在内部的设置以及监狱的管理制度方面尤为细致。汉代监狱制度的设置,不仅体现出当时社会主流思想理念的影响力,也体现出封建统治阶级的意志。汉代监狱制度在承袭前代的经验的同时,不断进行发展,为后世的监狱制度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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