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侦查监督中的人权理念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论文摘要]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和程序观念的强弱。新刑事诉讼法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但在侦查阶段,侦查权相对独立封闭运行,如何使处于弱势的犯罪嫌疑人避免遭受侦查权滥用的侵害,这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实施新刑事诉讼法面临和需要解决的新问题。

  [论文关键词]人权保障 侦查权 侦查监督

  人权是每个人都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力,有“宪法适用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以保障人权为基本理念,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史是程序正义理念建立发展和逐渐完善的历史,也是人权保障不断发展进步的历史。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规范行使法律监督权,加强自身监督制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需要检察机关将人权思维深刻地培植在侦查监督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检察人员的观念中。

  一、树立人权保障理念的意义

  (一)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是侦查权正当行使的基础
  当我们在理论上论述权力时,我们其实是在论述整个世界的运行方式,也就是说我们在表达一种世界观。侦查活动大多限制或剥夺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侦查机关在打击犯罪活动中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即是对权力的有力限制。但是面对强大的侦查机关,被追诉人的地位显然处于弱势,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不仅是被告人抵御强大的国家权力的需要,也是国家侦查权实行的是否合理、是否能够体现国家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依据。依此,严格按照法律正当行使侦查权并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
  (二)保障被追诉人人权是刑事诉讼的目的所在
  刑事诉讼的目的一是控制犯罪;二是正当程序(保障人权)。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法的终极目标,在现代社会,正当程序是实现这一终极目标的正确途径。只有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通过公平正当的程序追究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才能准确地打击犯罪,做到有罪必罚的同时,不冤枉无辜。侦查监督活动中树立人权保护理念,在减少冤假错案的同时更防备和有效禁止公权力的滥用,既让被追诉人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无可妄加评论,也保证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是程序正义的本质和要求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主要是程序性权利,刑事诉讼要实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正当高效的程序是其实现的保障。被追诉人的程序性人权是实现其实体性权利的前提和保障,人的判断总是有局限的,因此需要有客观而正当的程序设置,要求侦查人员在经过法定程序发现和证明被追诉人的犯罪事实。如果程序不公开或设置不合理,没有经过正当的审查程序和调查程序的反复论证而得出结论,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即使结果正确,也很难产生最佳的社会效果。

  二、侦查监督工作中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逮捕必要性审查不严,逮捕率高
  我国的逮捕措施实际上相当于西方国家的立法例上的羁押,逮捕权既不属于法律监督权也不属于侦查权,而是独立于侦查程序、区别于实体性裁判的一种程序性裁判权。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对高犯罪率的打击压力使检察机关逮捕必要性审查工作有时流于形式,把逮捕作为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措施,实践中往往是够罪即捕或者先捕后侦。
  (二)侦查机制封闭性强
  我国司法领域的控辩审三方关系中不包括侦查权,但实际上检察机关的控诉是以侦查获得的案件事实为基础进行诉讼,如果侦查活动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和抗衡,很容易导致侦查权的滥用。刑事侦查权封闭运行,程序设计中侦查权的范围比较大,刑事侦查程序对应的辩护程序没有得到立法的完全支持。
  (三)强迫自证其罪的后遗症依然存在
  口供曾被称为“证据之王”,侦查机关长期以来重口供的情形一直存在,毕竟发现案件线索和侦破案件,“撬开”犯罪嫌疑人的嘴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检察机关,既希望侦查机关快速侦破案件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维护司法权威,这种矛盾性心理给监督机关带来工作上的挑战。

  三、树立侦查监督的人权保护理念

  侦查监督的人权保护理念是把人权思想和人权理念应用到法律监督、侦查监督中,形成一种符合人的理性发展的司法观和价值观工作方式和方法。
  (一)必须坚持的两个基本原则
  1.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最基本准则,也是侦查监督部门工作的首要原则。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第一次提出了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人类文明的象征,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人权的最基本和有力的武器。侦查活动是为了证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和犯罪行为是否为被追诉人所为,实践中大都是以证明有罪为前提开展侦查的,这就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在收集有罪证据的同时,应当注重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避免因监督不全面导致侵害被追诉人的人权。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于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证据制度的重要规则,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这一重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实质上是无罪推定的实现方式,按照“毒树之果”的理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所有证据材料只有具有合法性才能成为证据使用,所有不是经过合法程序收集到的证明材料(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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