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辩诉抗衡的侦查监督工作模式
1.辩护律师的辩护权。辩护权是被追诉人得到应有的法律帮助和实现其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辩护权的内涵是十分广泛的,涉及到程序性司法或实体性裁判律师都可以为被追诉人辩护,会见权、在场权、调查取证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等等,赋予更多的辩护权给律师,同时也是对侦查监督部门的考验。
2.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也需要直接接收人——被追诉人的作用发挥。赋予被追诉人的沉默权、辩护权,是维护程序公正的体现,也是侦查监督工作中培养人权思维工作模式的突破口,改变对被追诉人有罪的“先入为主”印象进行监督程序。
3.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控告申诉权。个人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对抗需要设置各种权利,以权利制约权力。所以,为将辩诉抗衡的人权理念贯穿到整个侦查监督工作中,需要赋予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多“辩”的权利设置,来抗衡“诉”的权力。利用各种权利的制约,促使侦查监督活动更有效地开展和进行。
(三)充分尊重和发挥法律赋予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
1.国家补偿制度的作用发挥。国家补偿制度最早源于汉莫拉比法典,法典里规定国家应对犯罪被害人负责。尊重和发挥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很大程度上需要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得到被害人或家属的原谅,这种原谅是国家法律对人性的一种关怀。这样做有利于被追诉人的改造和维护社会安定,化解矛盾。对于有被害人的提请逮捕案件,需要全院同力合作,做好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工作。
2.国家赔偿制度的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中涉及侦查监督工作的规定很多,对于如何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一直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在出现需要国家赔偿时应当给与被追诉人更多的人性关怀,而不仅仅是物质。这种事后补救的方式能够给被追诉人更多的实际渠道维护自己因监督不力或客观不能改变的事实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3.辩护权的外围监督。矫正强制措施适用的异化现象,促进强制措施的功能的有效发挥。监督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将人权思维“先入为主”,每项工作在开展前首先想到的应当是人权思维,明确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关系,慎重适用各种强制措施。对侦查机关的强制措施的决定和实施应当全程跟踪监督,对羁押的适用要灵活处理,时刻将人权思维工作模式渗透到各个环节。
(四)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中的人权保护理念
1.改变逮捕的优先适用思维,将各类强制措施的适用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变从前的事后监督为同步跟踪监督。新《刑事诉讼法》中细化了逮捕的条件,使审查逮捕更具有了可操作性。逮捕必要性审查工作的严密性是能体现人权思维工作模式的程序设置。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是结合犯罪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大小来决定的,而实际上一个人的社会危害性是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的。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监视居住作为羁押的替代性措施,对应当逮捕而不宜羁押的被追诉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例如电子监控,通信监控等等。灵活的强制措施的转变和结合,可以减少司法羁押的浪费,同时也避免了对被追诉人的错误羁押。
2.侦查权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被追诉人在被动服从和配合时,也应得到法律监督机关的介入和保障。对逮捕的必要性审查应细致和符合人性发展;对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进行定期不定期复核等等,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都是人权思维工作模式的具体操作过程,强制措施的及时监督和审查,是制约侦查自由裁量权的解压器,对可能不适宜羁押的情形及时修正,也是对侦查权的监督。
3.坚决克服强迫被追诉人自证其罪的心理,这种禁止是要求对其进行精神上和物理上的强制禁止。特别是讯问时,不能给被追诉人过多的精神压制和物理打击。随着现代讯问技术的发展,逮捕条件的审核越来越趋于正当程序性,这对于侦查监督工作是十分有利的,改变口供万能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