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比较研究(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三、两种模式的比较

  不管是登记要件主义还是登记对抗主义,实际上都把登记作为一种公示的方法并以此来保护交易的安全,降低交易的风险。但登记在两者中的效力是不同的,前者在登记之前无法取得物权,后者在登记之前即可取得物权。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上:
  第一,登记在模式中的作用和地位不同。在登记要件主义模式下,登记的主要作用是引起物权变动,次要作用是对抗第三人,引起物权变动是当事人登记的原因,这一作用是主要的、主导的、主动的,而对抗第三人的作用则是次要的、附带的、被动的;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登记的作用仅为对抗第三人的公示作用。登记在前者的地位和重要性显然高于后者。   第二,登记的履行程度不同。在登记要件主义模式下,所有的当事人都会在交易最终完成前进行登记,因为登记是交易完成的必要条件,不经登记他们便无法履行合同;而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登记成了选择性的条件,不登记仍不影响合同的履行,而且登记程序往往比较繁琐,因此登记虽然被提倡并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有时仍不被当事人所采纳。

  第三,登记机关审查登记的内容和强度不同。在登记要件主义模式下,登记机关审查内容首先为实质内容,即双方当事人实际的权利义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除此之外,还要对登记程序本身进行审查,这种模式下审查的强度更大。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登记机关仅审查程序内容,对于双方当事人实质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不予过问,只要申请登记的程序合法即予以登记,审查强度就弱的多。
  第四,登记在保护交易安全的程度上不同。在登记要件主义模式下,未登记交易就未完成,双方当事人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与顺利完成,一般都会选择尽快登记,一旦登记完成,交易就完成,其他人也可以根据登记来确定物权归属,可谓清晰明确,再无风险。而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登记之前合同生效物权已经转移,双方当事人处于效率方面的考虑,往往推迟登记,这时一物二卖的风险就很大,极有可能出现出卖人以更高的价格将同一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甚至第四第五人,而此时法律承认多个受买人同时享有此物的所有权。第一受买人也冒着已经取得物权所有权最后其合法权益却还是落空,合同得不到履行,自己虽无过错却要承担损失的风险。

  四、对我国现行规则的分析和建议

  综合以上的分析比较研究,笔者认为在中国当前的情况下,选择登记要件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的物权变动模式是科学合理的,因为两者的取舍实际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安全与效率的取舍,登记要件主义相比之下虽然更加繁琐,但是更有利于保护受买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登记对抗主义更加高效,有利于促进市场流通程度,但其登记对交易本身的保护却不够充分。我国的模式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明确产权关系,在产生纠纷时也有利于法官理清不动产的产权归属,同时对于特殊动产等物的物权又做到了与实际相结合。
  笔者在赞同我国物权法对我国物权变动的规定的同时,也对现行法律规范及制度提出几点建议。第一,在实行登记对抗的物权变动的登记过程中,加强对双方当事人的实质审查,即实体法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审查。登记对抗的登记审查也不应仅仅局限于程序审查,这样更有利于交易的公平和安全。第二,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建立统一的物权变动登记机关。我国对于不同物的买卖有不同的登记机关,这在现实生活中容易产生混乱,不管是不动产的产权变动,还是特殊动产物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都由统一的登记机关来实行登记更有利于统一管理,也有利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调查取证。第三,结合我国实际,不断完善,深化改革。法律有其稳定性,在坚持稳定性的同时,又要坚持避免滞后性。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发展改革时期,实际情况变化巨大,立法应该在稳定性和现实可行性间找到平衡点,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