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交叉询问规则
交叉询问(Cross Examination),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是指英美法中在案件庭审时,首先由提出证据的一方对证人进行“直接询问”,然后由对方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目的在于暴露证人的偏见或偏袒,揭示某个证人的不可信。[2]在交叉询问的过程中应当依法遵守如下两个规则:反对诱导性询问规则和坚持询问相关性规则。最高检《诉讼规则》第335条将诱导性询问区分为可能影响型和不影响型两大类区分对待,这比仅仅一味禁止的做法更为合理。询问相关性规则是指质证时,询问方只能就与本案相关联的方面对证人等进行相关询问,不得提问与本案的案件事实无关的事项,证人也当然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件无关事项的提问。
4.推定和司法认知规则
推定(Presumption)是指在有些情况下,法院可以推定某项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事实,从而免除其证明责任。司法认知(Judicial Notice),是指法院对于刑事案件中的某些事实,可以无需证明就认为其已经实际存在。
笔者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司法推定规则和司法认知规则。这样可以缩小证明对象的范围,减少证明的环节,加快诉讼的进程,提高诉讼效率。进行司法推定和司法认知并不会导致事实的误认,不会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不会对诉讼造成不利的影响。事实上,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己经在运用司法推定和司法认知来认定那些不存在争议的事实,只是尚待法律加以明示确认。
(三)完善刑事质证的程序制度
证据的形式多种多样,质证的过程各有不同,因此,建立健全并完善我国刑事案件质证程序的制度很有必要。笔者认为,对我国质证程序相关制度的完善,可以适当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交叉询问,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正确安排质证的顺序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未对质证的顺序作出具体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证人、鉴定人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主询问,再由另一方进行反询问,之后再进行主询问,再反询问,如此往复而交替地连续进行;法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控辩双方询问之后进行询问。这基本上解决了质证的主要顺序问题,但笔者认为还应该从以下几点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
(1)对控辩双方所请求传唤的共同证人的询问顺序
对于控辩双方都提请作证的共同证人,应该先让控辩双方对其所欲证明之事实分别加以说明,对于某一事项,由对该项待证事项负有法律上的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先对此证人进行询问,再由另一方反询问;同理,对于另外一些事项,也如此处理,即“谁主张,谁主询问”。这样既坚持了原则,又灵活高效,还并不违反公平公正。
(2)对法官依职权所传唤的证人的询问顺序
法官依职权提出的证人应当先由法官对其进行核实证据性质的主询问,但这并不属于举证责任性质的主询问,然后由控辩双方对此证人进行反询问。法官依职权确定控辩双方的询问顺序,对案件的特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一方一般应当先行发问。
(3)对被告人的询问顺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公诉人首先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辩护方待控诉方发问完毕后才有权发问。其实应该将被告人作为辩方证人看待,被害人作为控方证人看待。应该先由辩护人首先对被告人进行发问,辩护人发问完毕后再由公诉人进行交叉询问。
(4)对被害人的讯问顺序
因为被害人的身份与控方证人上具有相对性,应当先由控方对被害人进行询问,然后再由辩方对被害人进行询问,当然,审判人员还可以在控辩双方询问完毕之后对被害人进行一些补充性的询问。
2.灵活导出证言
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件庭审的交叉询问问答式,一般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利于相关问题的集中提出与作答,避免证人“跑题”,便于问题的集中处理;但控方或辩方易于控制证人的回答,有些重要的证词可能会被漏掉。
大陆法系国家的证言导出方式是叙述式,让证人从要证事实的不间断的叙述开始,然后法官或控辩方有权针对此陈述对证人提出相关问题。这样精确度高,但逻辑性不够。
笔者认为我国应兼采两者之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第338条的规定已经可见我国导出证人证言的立法倾向是问答式与叙述式的有机结合,但我国此方面还不够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应当对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采取先让其连贯陈述,再交叉询问、一问一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