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院调解的功能(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五、关系维护、保护私隐等其他功能

  除上述基本功能之外,法院调解还有着诉讼程序所不具有的众多功能。与诉讼程序的强烈对抗易导致当事人关系的断裂相对应,法院调解注重当事人间的交流与合作,平衡彼此的得失与利益,维系需长久保持的友好与合作关系,这对涉及邻里、家庭关系及商业领域需持续合作的纠纷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关系经济及关系利益在如今频繁而广泛的商业交往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ADR与法院审判的最大不同,从“生态学”角度出发,就在于保持“社会平衡”,即争执者的全面持久的关系。比表面的纠纷解决更为重要的是恢复人际关系的和谐,比清算过去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向前看的调整功能的要件,是通过试错来发展的理想追求和自发秩序原理。与诉讼程序的公开原则相对应,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可以不公开进行,由是当事人的私隐、商务交往中的技术秘密及专业秘密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为促进和保护当事人在程序中积极有效地沟通,坦城交流,推进成功的替代性纠纷解决,在美国调解程序享有广泛的调解保密特权,其不能成为后续展开的诉讼程序中证据开示的对象。2002年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通过了统一调解法,该法规定了可由各州适用的调解保密特权。

  另外,法院调解通过避免零和的诉讼游戏,能够获得不受制于法律规则和救济的创新解决方案。在熟练的中立人的帮助下,当事人间将与案件有关或潜在的一切因素均考虑在内,包括传统诉讼程序认为与程序无关的利益或因素,因而最有可能形成诉讼程序所不曾预料的创造性解决方案。而且在诉讼程序中,一方所获恰恰是另一方所失,不存在二者之间的折衷。正如天平常常用来指称法律一样,天平这个象征性符号表达了诉讼程序的根深蒂固的价值趋向:在黑与白之间看不到丝毫阴影;正确与错误之间泾渭分明;损失不得均摊,利益不可共享;当事人在胜者王、败者寇之间必居其一。而与诉讼程序中当事人非赢即输的情形相反,法院调解通过彼此的妥协与互让往往会形成双方均受益的双赢结局。法院调解还能使当事人真正参与和控制程序。诉讼对抗程序即便强调当事人的参与,但实际上是由专业的律师来掌控程序进程,其专业垄断性质使当事人成为程序的异者,对程序有着强烈的疏离和隔膜感,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因其常识化的运作增加了当事人参与的机会和可能,真正使当事人能参与到程序之中,从而也使当事人能够在程序中获得最大限度的满意和程序公平的感觉。
  另外,法院调解能够避免由尖锐的技巧和传统和解谈判的虚张声势而造成的失真,更能够基于案件实体而获得解决方案,而非基于程序技巧或战术获得和解。而在诉讼程序中,纠纷解决者被置于一个类似于辩论赛裁判的位置上——他并不关注讨论的问题本身,而只是冷静客观地专注于法庭辩论技巧的展示,判决倾向于在程序上——也就是通过法庭辩论赛中的胜利——得到正当化。而且,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中专家的介入更能促进妥当方案的形成。法官未必具有各行业专业知识,也未必熟稔行业纠纷的林林种种,各行业领域内纠纷由专家作为中立人较法官更具合理性,而且也更易获得全面妥当的解决。日本的家庭裁判所专门设置了以心理学、社会学、精神分析医学等专业的调查官,为案件的处理提供咨询意见以谋求获得实体上更妥当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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