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依法治企,建立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最根本目标。近几年,由于在基建、采购、财务等管理领域的失范和监督的乏力,国企的职务犯罪大要案频发,预防形势非常严峻。预防职务犯罪既是检察机关的职能工作,也是各行各业和全社会的愿望和任务。文章拟从分析检察机关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的困境出发,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通过设立职务犯罪预防联合机制,破解当前对国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面临的困境。
[论文关键词]检察机关 国企职务犯罪 预防工作困境
一、检察机关开展对国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现状
(一)国企职务犯罪的界定
在对职务犯罪概念的界定中,比较能够揭露职务犯罪本质特征的定义为何秉松教授在《职务犯罪预防与惩治》中的界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者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和。”
(二)检察机关对国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困境
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努力实践,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得到了全面加强和改进。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第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空白。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对国企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存在工作不规范、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等问题。第二,预防工作仍存在一定的行政化、形式化、表面化,预防手段单一,开展行业预防的途径不多,惩治和预防并重的工作机制也不够健全完善。第三,整体来看,检察院预防部门对各单位的预防工作指导不够有力,各地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没有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
(三)检察机关对国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困境原因分析
1.预防工作迫切需要解决与观念滞后之间的矛盾。面对仍然严峻的反腐倡廉形势,社会各界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寄予了更大的期望,但是一些预防观念的滞后阻碍着预防工作的发展。突出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存在偏重打击轻预防的思想。二是认为预防工作只是检察机关的事,将预防工作视为份外事。三是认为预防工作只是检察机关专门预防部门的事,检察机关其他内设机构几乎不参与预防工作。
2.预防协作机制建设滞后。预防协作机制不够顺畅。在外部协作机制方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建设仍在起步摸索阶段,由于缺乏程序性、系统性制度约束,检察机关与监察、审计、行政执法等部门之间的配合缺乏可依之操作的良好经验,工作缺乏深度。
3.预防工作开展欠缺实效性。由于《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对于开展预防工作的具体规范不明确,致使预防措施一般仅限于召开座谈会、举办法制讲座、发送检察建议等形式,注重形式轻实效,预防工作效果不明显,社会认知度不高。
二、检察机关对国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必要性
(一)国企职务犯罪现状
国企职务犯罪现状:发案国企数量大;涉案金额大;涉案人员级别大、年轻化现象突出;发案集中重点部位;窝案串案比例重。
(二)国企内部预防存在的弱势
国企职务犯罪内部预防主要依赖国企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企业主管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存在几大缺陷:第一,法制观念淡薄,思想意识差;第二,领导权限过大,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第三,权力运行体制存在漏洞,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三)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的职能优势
1.检察机关具有丰富的预防资源。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侦查、起诉职责。能够在受理案件线索的环节、侦查、起诉、审判环节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能极大地提高预防的成效。
2.检察机关预防具有监督的独立性。检察机关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不受地方行政部门的干预,对预防对象而言,具有监督的独立性,利于发现问题,堵塞漏洞,达到预防的效果。
3.检察机关预防具有法律的权威性。检察机关预防是以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作为基础,并以职务犯罪侦查和起诉权作为后盾,而且打击职务犯罪本身也是一种特殊的预防,检察机关的预防权具有法律权威性。
4.检察机关预防具有专业性。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执法机关,培养和造就了一批法律专门人才,并且已形成专门的预防工作原则、机制、措施和形式,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检察机关对国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依据
(一)政策依据
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 年工作规划》,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应承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并作为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内容。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第2条对人民检察院关于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做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