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服刑人员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论文摘要 平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最基本的公民权利。在全民医保的背景下,监狱服刑人员却因为受到犯罪的惩罚而无法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起码的医疗保障,折射出我国人权保障的不足。本人从服刑人员医疗状况入手,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了完善性建议。

  论文关键词 服刑人员 医疗保障 保外就医

  本文所称的“服刑人员”,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被剥夺自由并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的人员。这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其应有的人身权利容易受到侵害,其权利主张不容易受到重视和有效保护。服刑人员医疗保障,作为其重要人身权利,直接关系到服刑人员的健康状况。但到目前为止,我国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不容乐观,相关制度尚未有效建立。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全面施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原则如何在服刑人员身上得到具体体现,是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服刑人员医疗状况介绍

  近年来,“躲猫猫”、“喝水死”、“做梦死”等新闻事件的先后发生使得刑事羁押场所备受关注,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成为事件焦点,暴露出我国监狱、看守所等服刑、羁押场所所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然而很少有人将服刑人员作为弱势群体看待,服刑人员的人身权益并没有因为上述事件的发生而得到有效改善。
  1.服刑人员医保水平整体低下。目前,每个监狱均设有相应的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但是普遍存在药品低廉、医疗设施落后、医务人员水平不高等问题,导致实践中服刑人员的很多疾病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小病拖成大病,大病则束手无策的现象屡见不鲜。
  2.监狱管理者对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意识普遍淡薄。服刑人员因其犯罪记录,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作为被强制改造的对象。大多数监管人员往往不把服刑人员当成正常的人来看待,对其权利的剥夺认为理所当然。同时,监管人员的素质不高,对服刑人员应当受到保障的权利尚缺乏鉴别能力,更谈不上去具体实施合法有效的保障措施。
  3.保外就医制度并不能解决大多数服刑人员的医疗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可以依法申请保外就医。作为程序要件,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就是说,保外就医作为一种特殊情况,只适用于患有严重疾病的特定服刑人员,不能作为一种普适的手段,绝大多数服刑人员不能享受保外就医,仍然只能依靠监狱现有的医疗资源。此外,近年来我国罪犯保外就医制度暴露出不少问题。据统计,2001年1月至2004年10月,全国保外就医罪犯25371人,平均每年保外就医创加人,其中违法办理的3708人,平均每年近930人,占保外就总数的14.6%。由于保外就医往往具有指标限制,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服刑人员占用了保外就医资料,对原本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服刑人员造成不公,使相当一部分服刑罪犯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却因为多种原因没能保外就医。

  二、服刑人员医保制度陷入困境的原因

  1.医疗经费严重不足。目前除个别正在试点医疗费用改革的监狱外,全国绝大部分监狱仍实行的是服刑人员免费医疗制,即由国家财政拨款和监狱企业收入来共同负担服刑人员医疗费用,这种医疗费用体制的弊端从以下的数据中可见一斑:服刑人员的医疗费全国监狱系统长期以来维持在平均每人每月在9元左右,有些地区还不到3元。就四川监狱而言,从2004年到2007年,罪犯医疗费一直维持在96元/犯的年标准。②近年来,随着物价上涨等因素,医疗成本增大,医疗费用不断攀升,不少药品出现了成倍增长,服刑人员医疗费用缺口越来越大。
  2.服刑人员医疗保障立法滞后,保障水平低下。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监狱法》等法律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服刑人员权利保障法律体系。但是,立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规定,使得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操作标准,服刑人员医疗条件迟迟得不到有效改善。
  3.法律监督存在空白。从目前立法的情况来看,检察机关监所检察的范围往往限于对罪犯劳动、学习、生活“三大场所”的监督,而这种监督也仅限于个别、偶尔抽查的方式,不可能每天进行巡视检察,无法掌握每个罪犯的具体情况。在监狱这种环境中,罪犯想要反映自己的诉求是非常困难的,检察人员很难接收到这种诉求。
  4.保外就医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方面,保外就医作为一种特殊的监外执行形态,极易受到不法分子的利用。在极大的利益面前,不少狱政人员不惜铤而走险。保外就医看似审批严格、程序严谨,但只要拿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的病情证明文件,通过审查的可能性非常大。而我们知道,一纸证明文件很容易人为捏造。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对保外就医的监督力度有限。《罪犯保外就医办法》中只规定负责罪犯保外就医的监管单位应将决定保外就医手续送达检察机关、将决定收监执行或者延长保外就医时间通知检察机关,没有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监督内容及监督步骤。虽然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有关保外就医检察监督的相关规定,但对执行刑罚机关缺少约束力,在实践中监督起来较为吃力。

  三、服刑人员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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