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服刑人员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一)建立服刑人员医保制度
  近年来,随着服刑人员诉求的不断增长,服刑人员费实行国家供给制所存在的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关注。不少地方开始探索服刑人员医疗保障的改革之路。2011年5月,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下发了《四川监狱系统服刑人员大病统筹管理试行办法》。《办法》规定,服刑人员大病统筹有省财政专项资金、省监狱管理局统筹资金、监狱筹措资金、服刑人员个人劳动报酬提留等4种方式,为患大病的服刑人员建立服刑人员大病统筹专项资金,实行分类管理和使用,由监狱系统的两所中心医院及10所片区监狱医院分别建账,并设立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按规定的程序和大病统筹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大病住院医疗费给予报销。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在全国首创服刑人员“大病统筹”,率先拉开解决服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的序幕。2012年,黑龙江省黑河市检察院辖区内四个监狱的服刑人员医疗救助问题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取得重大突破,7000多名服刑人员已全部纳入地方社会医疗保险。襄州区医保局将襄北监狱服刑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襄北监狱服刑人员按照每人每年150元的标准参加襄州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由襄北监狱负担,享受待遇和普通参保居民同等标准。住院待遇方面,服刑人员医疗采取就近住院,起付标准300元,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报销70%。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可达9万元。

  上述3地的改革措施代表了服刑人员医保制度的两种模式:一是初级模式,即在将服刑人员全部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存在困难的地区,可以首先建立大病统筹医疗保障模式;二是高级模式,即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应当将服刑人员全部纳入地方社会医疗保险。笔者认为,这应当是解决我国服刑人员医保保障问题的两条切实可行出路,只有将服刑人员均纳入全民医疗保障范围,使其具有制度上的保障,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公民健康权。
  (二)建立老、弱、病犯健康状况监控制度
  目前,监狱应在接收服刑人员时,一般会对服刑人员进行体检,掌握服刑人员健康状况,同时建立个人档案。但是,没有建立专门的服刑人员健康档案,无法准确掌握服刑人员的健康动态。因此,有必要对老、弱、病、残等特殊服刑人员建立起专门健康档案,内容除健康状况外还应包含既往病史及用药情况、家庭特定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对此类人员要定期体检,并定期主动与其亲属取得联系,让其亲属了解该犯的健康状况。
  (三)建立服刑人员病情危重告知制度
  实践中,一旦罪犯被剥夺人身自由,进入服刑阶段,基本上与外界断绝联系,家属要求会见是比较困难的,不可能经常对服刑人员进行探望。除了家信,家属很难了解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由于监狱管理人员没有向家属通报情况的义务,如果服刑人员发生紧急情况,家属一般很难及时掌握。为了加强信息沟通,确保家属能够及时掌握服刑人员病情,应当建立起服刑人员病情危重告知制度。一旦发现服刑人员身体出现严重不适或者其他病变,应当及时将病情通知服刑人员的家属。通过制度化的规定,明确对哪些患病的罪犯要在何时让其亲属知晓,一方面可以争取罪犯亲属对患病罪犯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帮助,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稳定患病罪犯的思想;另一方面也可以让患病罪犯亲属对罪犯身患疾病有心理准备。
  (四)建立重病犯病情诊断及医治情况向派驻检察室报告制度
  凡属保外就医疾病范围内的,在将病犯送出就医之前,监狱有关部门应将病犯的基本情况、病情、家庭情况、改造情况告知派驻检察人员,以便检察机关对该部分人的保外就医进行监督。同时,对危重病犯要向派驻检察室通报病情及治疗情况,便于检察人员掌握相关情况。
  (五)完善保外就医监督制度
  一是赋予检察机关重新鉴定权。检察机关对监管场所和刑罚执行活动享有法律监督权,监狱对采取保外就医的材料应当报送检察机关审查。检察机关经审查,对鉴定结果有疑义的检察机关可自行组织复查,也可要求决定机关复查。检察机关自行复查,罪犯有接受复查的义务,监狱机关应予配合。二是实行法医参与监督。目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技术部门基本上均引进有具有法医背景的专业人才。这部分人才专门对伤情鉴定进行文证审查,部分法医还参与到了具体办案中。笔者认为,法医人员在判断病犯疾病性质、严重程度、发展趋势、病情真伪、处置方案等方面具有非专业人员无可比拟的优势,因此建议在刑罚执行委员会评审讨论是否对有关人员采取保外就医时,应当通知检察机关应指派法医参与监督。法医作为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参与并主导对罪犯的医学鉴定的审查,对于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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