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机关对国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困境之破解(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二)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一项专门的权力制约机制。《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本身包含着惩治和预防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一个动态的监督过程,是事前预防、事中制止和事后查处三个阶段的有机统一,即“防”、“救”、“戒”的有机统一。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也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能。

  四、从建立职务犯罪预防联合机制的角度完善检察机关对国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大专项预防力度
  建立检察机关和国企的联席会议机制,并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共同成立专门联系机构,实现机构专业化,设置专人负责沟通,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及时总结机制的贯彻落实情况,积极谋划新的工作思路,确保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同时,对国企开展的重大基建工程、重大物资采购大额资金使用等项目的重要环节,国企的纪检部门可以邀请检察机关进行指导,实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防止和避免违规违纪和违法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度,加强信息沟通
  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与各个行业、各系统预防单位之间的联系,共同开展预防工作机制,加强相互协作、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就该系统、行业职务犯罪发案特点、发展趋势等有关问题共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调查、职务犯罪分析,提供相关防范建议和预防预警信息,提高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探索通过信息化手段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检察院、国企纪检部门应积极依托“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工作平台,对辖区国企的执法工作流程进行网络动态跟踪,对国企的依法行政等情况进行网上监督。
  (三)完善宣传教育制度,加强业务指导
  2008年中央纪委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并提出“七个不准”④的具体要求,再次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确立了行为的准则。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警示教育的有利条件,不断丰富廉政教育形式,通过组织参观反腐倡廉教育基地、组织廉政教育巡展、组织旁观法院庭审、定期发送预防专刊等多种形式配合国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国企的干部职工进一步了解法律知识,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同时,检察机关应发挥专业优势,对国企纪检人员开展专业知识培训,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和解疑。
  (四)争取外部支持,纵横联动,齐抓共管
  加强与纪检、监察、综治等相关部门的深度配合,共同制定量化考评细则,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社会治安综合创模等工作中,建立严格的检查监督制度、考核成绩和评比奖惩制度。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逐步成为各机关、部门的自觉行为,确保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健康发展。
  (五)推进“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加强检察机关内部之间的配合
  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防一体化建设指导意见”为基础,通过建立侦防工作指导、预防介入侦查、信息资源共享、信息采集管理、考核评估激励等机制,实现侦查和预防工作相互协作、紧密配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增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效能和综合效果。

  五、结语

  新形势下,国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依旧任重而道远。基于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将国企内部预防与检察机关专门预防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检企共建工作合力,共同推进驻区国有企业和检察机关共建的长效机制建设,对于提升国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成效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检察机关和国有企业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互补优势,服务国企发展,为区域经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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