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现场勘查与程序正义(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现行《刑事诉讼法》(2013版)真正明文确立了属于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吸收两高司法解释,以及“两高三院”于2010年6月13日颁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非法言词证据排除之规定的基础上,用了五条八款(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的篇幅,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详细规定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并且对非法证据的内涵以及外延均进行了科学的界定,对排除的时间以及程序进行也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即对于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主要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绝对予以排除;而对于非法获取的实物证据,则区别对待,适用相对排除的规则,即如果收集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的方法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导致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必须采取正当的侦查程序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的官方解释。否则,该实物证据将被排除在法律之外。很明显,物证、书证的获取主要集中在侦查阶段,尤其是现场勘查阶段更为密集。因此,在我国目前有限的刑事科学技术手段的基础上,侦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现场勘查的各项规定,保证侦查行为不逾越法律的界限,避免因证据被排除导致侦查资源的浪费,以及侦查陷入被动局面。

  三、现场勘查应遵守的原则

  我国刑事司法的改革将以推进与完善审判中心主义诉讼构造为主要目标,将通过一系列的诉讼制度和证据规则,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力得到进一步的保障,维护现场勘查的程序正义,以促进司法公平和公正。下面从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现场勘查应当遵守的原则来看我国对程序的维护。
  (一)迅速及时原则
  现场勘查的时间性非常重要,一定要抓住有利时机,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并且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犯罪现场是物证最为集中的场所,有效及时地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可以获得大量的物证。但是,犯罪现场很非常容易受到人为的和自然的破坏,尤其是犯罪现场中存在的物证很容易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发生变化。因此,现场勘查人员要严格贯彻迅速及时原则,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依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掌握有利证据,使侦查机关处于打击犯罪的主动地位。
  (二)实事求是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求现场勘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要实事求是,依程序办事,尊重客观事实。对于痕迹物品的提取必须严格、细致,不能有任何的歪曲。否则所获取的证据将失去证明力,或者由该证据得出了歪曲的事实,违背了实体真实。
  (三)深入细致原则
  刑事案件发生后,犯罪分子必然要采取各种手段伪造现场,隐匿证据。这样就增加了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隐秘性。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具备良好的观察能力、分析综合能力以及应变能力。深入细致的观察,仔细捕捉犯罪嫌疑线索,收集犯罪证据;运用多种方法全面认识案情,努力找到突破口;在面对诸多的矛盾和冲突时,保持冷静的头脑,理智地处理好各种问题,在纷繁复杂中理清头绪。最终侦查破案,抓获狡猾的犯罪人。
  (四)全面性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现场勘查人员尽可能的全面细致的勘查犯罪现场,收集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我们这里指的全面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而非案件的全部事实。
  (五)保守秘密原则
  刑事案件的侦查部门是国家的要害部门,侦查工作本身是一项高度保密的工作,在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坚持保守秘密的原则,当然在现场勘查的过程中也不例外。它是案件侦查取得胜利的基础和保证。所有参与现场勘查活动的人员都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将现场勘查的内容泄露出去,以免发生隐匿、毁灭证据,串供以及犯罪嫌疑人逃逸等情况,给侦查带来不必要的困难。
  (六)遵守法律原则
  现场勘查的整个过程都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从现场勘查的保护,到现场勘查的具体实施;从勘查人员的配备、勘查人员的资格等等各个方面都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从根本上保证现场勘查的程序正义。
  在现场勘查中,程序合法与实体真实同样重要,现场勘查人员必须根据法律设置的合理的程序进行勘查,以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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