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完善检察权内部监督机制之思考(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四、完善我国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机制的对策

  (一)树立理性的法律监督观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法律监督权的属性,要求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过程中必须树立理性的法律监督观。一是树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观念。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义务。二是树立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相结合的观念。三是树立有限法律监督权的观念。在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仅仅是一个方面,其监督的对象、范围、效力、行使法律监督权的程序受国家法律限制。四是树立有效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观念。检察机关必须正确处理法律监督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事后监督与主动监督的关系,有效运用法律监督权。五是树立与其他权力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形式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观念。
  (二)完善我国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机制
  1.完善以案管中心为主导的案件流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目前,检察系统自上而下,建立了“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监督机制,成立了以管理案件程序为主,兼管部分实体监督,具体履行“八大职能”的案件集中管理中心。为了更好地发挥案件集中管理中心的功能,应当健全和完善以诉讼程序监督为主要内容、全程动态监督为主要方式、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的办案流程管理工作机制,来加强对告知、内部审批、退查、强制措施变更等重点环节的监控力度,以增强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的动态性和即时性,切实提高执法质量和规范化水平。一是对办案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数据分析自动化。二是对办案活动动态监督。办案流程管理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从受理、立案、审查、移送、决定、结案等均纳入内部监控及督促检查的范围,便于实时掌握全院办案情况的动态信息。三是对诉讼程序全过程监督,实现对法律规定的期限、办案节点的管控和提前预警,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贴近办案实际。
  2.完善以制度支撑为核心的自侦案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检察机关侦查权何去何从,一度成了司法权改革的热点问题。但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如果取消了职务犯罪侦查权,其他监督形式如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意见等,也将因失去最后的保障程序而与普通公民的建议权、控告权毫无二致。
  检察机关如何健全和完善对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制约,是目前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一是要健全制度。河南省检察机关“三分离”制度值得借鉴,“2013年6月,河南省院制定了《河南省检察院关于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实行侦捕诉监技警一体化工作机制的规定》,明确各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配合制约责任,实行对反贪办案工作区管理和使用分离,看守和审讯分离,审讯和同步录音录像分离”。二是要完善机制,除了上述监督制度外,还应在自侦部门内部建立证据审查机制,把审查证据合法性作为侦查终结前的必经程序,发现非法证据及时排除、瑕疵证据及时补正,切实把职务犯罪侦查权置于各方面的监督制约之下,防止其权力滥用,导致冤假错案发生。三是要进一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律化。
  3.完善以检委会为保障的规范化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检委会是检察机关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设置它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对疑难复杂案件以及重要事项进行决策把关。可以说,检委会是确保案件质量和重要事项决策质量的有力保障。
  因此,必须健全完善检委会制度。一是完善检委会议事制度。从制度上避免检委会上以检察长个人意见取代检委会集体意见现象的发生,检委会就可以充分发挥对案件的集体决策作用。二是健全完善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制。在健全检委会办公室运行机制、规范其工作程序和职责的同时,充分发挥其设置作用,为提高检委会工作的专业性、决策的权威性和科学性提供服务。三是要增强检委会的透明度。首先从培养锻炼干部着手,将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和补充与检察人员的行政职务变动、调动和任免挂起钩来,选拔政治素质好、议事决策能力强、学历素养高、理论功底深的优秀或资深检察官充实到检察会中,以增强检委会的能力建设。其次,根据需要,针对性地增加检委会的透明度。再次,建立检委会案例发布制度。四是要完善检委会决定执行的督办和反馈制度,以增强各部门和干警执行、反馈检委会决定的责任心。
  4.完善以检务督查为重点的执法过错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完善检务督察机制建设,一是要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部门相配合的工作制度,确保督察执法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定期组织开展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检查活动。从重点岗位、重点部门、重点环节抓起,开展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有针对性地解决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三是对重点案件、有影响案件、群众关注和上级督办案件,适时加大现场跟踪监督,网络监督和评议监督的有效机制。四是严格落实执法办案过程责任追究制,受理核查、处理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发现的执法过错和违法违纪案件。五要进一步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督合力。

  五、结语

  总而言之,检察权虽然是法律监督权,但也并非是单向的监督权。检察机关是通过履行诉讼职能来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而在行使检察职能的过程中,也有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与制约。也就是说检察权存在着严格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但这种监督制约机制并不是毫无缺陷的。为了防止检察权的滥用,必须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只有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才能树立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信力,才能满足公众对司法的要求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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