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聚合的权利对权力的制衡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论文摘要 滥用的公权力对于私权利的损害连续发生,权力的限制反复被强调,但多是从上到下的举措。客观上,这些努力起到了一些成效,但权力天生就具有侵伐性,难以“慎独”。所以在建立“法治”国家的同时,我们应该强调权利的自觉和聚合,并借助社会组织的形式,依靠中层阶层的力量,完善群体诉讼制度,组织分散的民众权利,对抗被滥用的权力。

  论文关键词 权利 权力 中层阶层 社会组织 公益诉讼

  一、回看“孙志刚之死”的事件

  人固有一死,或寿终正寝,或患疾暴毙,或舍身取义,又或赎罪伏法,但最近几年,“做梦死”、“冲凉死”、“躲猫猫死”等非正常死亡却连续出现。这些死亡均是发生在看守所、劳教所等惩戒性机构,都由执行人员或执行机构公布。然而,调查后的真相却再正常不过,无一例外的是执法者滥用权力损害被害者的生命权。如何避免非正常死亡的继续,学者和立法者呼吁修订现有法律,司法工作者要求分离刑事案件的侦审职能、加强检察院的监督职能等。
  在笔者看来,这些非正常死亡其实是震动全国的“孙志刚之死”的续后。2003年3月,在广州工作的大学生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上街,被当地民警作为“三无”人员送至收容站,因病转送救治站,之后却被救治人员殴打致死。事件经报道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和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做出批示:坚决依法彻严惩凶手。经广州市中院、广东省高院公开审理,对涉案犯罪嫌疑人依法给予了刑事、行政处罚。2003年8月,《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82版)被废除,替代之的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孙志刚事件因废除了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办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其效用如何呢?宪法中已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民法通则》和《刑法》也具体确认了事后惩罚和救济。所以,孙志刚的悲剧按现有的法律规则,完全可以避免。笔者认为、损害后果的发生是由于执行中滥用权力,如果不去修正执行问题,只是停留在书面上废旧立新,那只能是“旧病未愈,又添新病”。比如,当前,城际间人口流动增加,城市里的流浪人口增多,反而需要城市流浪人口救助制度,既是保护迁徙自由权,又是维护地区稳定。
  靠立法静态限制权力是刻舟求剑,那么,司法中的侦审分离其效用又如何呢?笔者认为,其分离的前提是侦查和审查部门绝对对立,职能清晰,人事隔离,否则便无法实现。根据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权力的正常运行依靠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制衡。然而,三权分立这种产生于西方法治概念下的预设,真的能在我国凑效吗?考察下这些概念产生的土壤吧。英国宪政是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王权长期斗争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资产阶级的力量从中世纪的弱小到与15、6世纪与王权抗衡再到19世纪的强大,最后形成直接代表制、立法制约行政等权力制衡制度。美国的宪法理念与英国同质,但也具有自身特点。首先,殖民地时期,英国对北美大陆分而治之,州间彼此独立,要想脱离英国建立独立国家,只能选择民主制、代议制这种权力间的平衡制度;其次,美国制宪会议中主要是四个利益集团:债权者金融家、银行家和贷款所构成的集团、商人和制造业集团和土地的投机家和垦殖者。所以,基本的私人财产权先于政府而存在,私权是先于权力存在并行使的,由此可见,在英美,三权分立是一个是由下而上的践行过程。
  然而,从我国统治传统、中央对地方、权力机构上下级之际,都习惯于控制与被控制的治理关系;从民众意识来看,崇尚顺民精神,不见权利意识,所以,在我国,几乎没有抗衡而治的经验,依靠权力来限制权力、或者单纯的靠一己之“权利”限制权力的治理模式无法取得根本性的成效。

  二、聚合权利对权力的制衡

  对比下美国的工人大罢工、希腊的公务员集体大游行等,个人权利的聚合足以让公权力考虑并接受权利诉求。如果没有“李刚”做父亲的死亡者们背靠社会组织,其权利受到损害时,能够由其组织出面解决,此案会发生吗?因此,要根本上避免公权力对于私权的损害,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我们要聚合分散的权利去对抗权力。
  (一)主要聚合谁的权利
  从社会阶层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家、律师、知识分子等中间力量已经开始形成;从社会结构看,农村与城市逐渐走向一体化,城乡居民逐渐融合,观念、生活方式相互影响,平等、契约观念的社会根基正在生长;从国家与民众的关系来看,在竞争激励的当代,政党、政权的巩固需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所以对民众行为具有前无仅有的容忍度和鼓励倾向。因此权利的生长与发扬具有了一定的空间。
  那么有权益诉求的主要群体应该是哪些呢?随着中国社会经济领域内改革开放,社会结构也逐渐变化:在产业工人和农民之外,出现一个新的中层阶层,在200年完成的一项研究中,中国中层阶层的人数已达到8000万人以上;国家信息中心官员则指出,自2001年起的未来5年内,中国将有2亿人口进入中层阶层消费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而且,许多人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流动频繁,人们的职业、身份经常变动。这种变化还会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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