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聚合的权利对权力的制衡(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中层阶层具有的特性有(1)橄榄型社会的优越性。中层阶层是社会的既得利益者,对政府的基本态度是赞同和拥护的,对于盲目的变动有警惕。并且,知识分子一般在社会上有很高的威望,他们能促进主流价值的形成,形成主流文化,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还可减少社会底层人口的比例。(2)中层阶层一般受过良好的精英教育、对理性文化有认同感;行为能力上,能在现有体制内找到合适的解决途径,渐进方式推动改革,比如因律师状告铁路部门涨价胜诉使得“春运涨价”终结。(3)中层阶层有内生性的政治诉求,他们为了维护经济利益而积极参与政治活动,与政府达成契约,对权力是最好的制约。
(二)路径选择
1.利用经济政策、制度
西方中层阶层正是由于自身经济力量的逐渐强大,提出了政治权益诉求。所以,只有以维护己利为初衷才能让立法者和执法者受到主动抗衡和有效监督。所以依靠中层阶层,必须要发展其经济力量。首先,对于有一定实力的中层阶层者们,主要是实业家们,通过拓展融资渠道、做强做大实业,成为纳税大户,提高对政府的谈判资本;并且扩大中层阶层的范围,开放致富渠道,比如在新农村的号召下,成都政府在周边区县农村修建联排别墅,农民自愿入住,并自愿将土地作为股份参与兴办乡镇企业;广州等很多大城市放宽了对路摊经济的限制,体现了对民生的宽容,可以让很多下层民众抱着致富的希望生存。
2.发展社会组织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很多公益性质的社会组织,但基本都是政府机构管理着社会组织的设立、资金和人事,导致其成为其附属部门。所以,社会组织的权利行使必须以独立为前提。首先,社会组织的设立应独立。2012年5月,《关于实施“广州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社会创新观察项目的工作方案》将正式实施,并且早在同年1月1日起,广州市简化两个登记环节,一是取消了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的审批环节;二是取消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预先核准环节。无疑,成立的相对独立化和简便化将使得社会组织更加多样,运作更加方便:商业协会的增多将分散的经济实力聚合起来,形成合力对抗公权力;而公益组织在聚合权利方面将更加直接和有效,一方面,公益组织可以起到对抗和监督公权力的作用,另一方面,有力地扶持弱势群体,帮助他们权利意识的建立以及经济实力的成长。其次,运作过程要独立,社会组织的决议规则应以民主和自治为原则。例如,浙江的民工社区所建立的社区居委会,其成员大部分是外地民工,通过海选,成立了居民代表大会,再从居民代表中再选举产生村民委员。居位会独立讨论收费、规章制度等问题,共同商讨解决突发重大问题的对策。
3.促进公益诉讼等相关制度的完善和运行
笔者认为,公益诉讼是聚合权利主动对抗权力的最后环节,也是最有效的方法,其制度完善和运行应主要依靠权利主体来完善,权力部门只需持放开的态度、提供理论和经验参考即可。首先,应扩大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减少对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同时,减少代表诉讼诉讼主体的资格限制),简化诉讼程序,降低原告的应诉成本;再次,鼓励律师行业协会的参与。目前,我国的律师队伍呈两级分化,一部分律师案源多、提供的法律服务供不应求,而一些初入行业的律师或非本地的律师却少案或者无案可办,这即不公平也不能实现律师队伍的新老交替和质量的提升,因此,可以由其自发成立民间法务组织,在法律框架内、允许其组织形式、收费和服务形式的多样化、服务范围的灵活化等,使得公民在需要法务帮助的时候,供求双方能快速、有效地对接。最后,根据现实需要,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主要是事后救济、合理赔偿的原则,这更像是国家补偿制度,即不能完全弥补受害者的损失,挫伤其寻求救济的积极性,也不能足以惩戒违法执法者。因此、要让权利的聚合产生利益冲动,必须将对违法者的惩罚和对受害者的赔偿联系起来,允许受害者自行提出赔偿请求,缩短赔偿执行期限、引进并完善执行迟延的迟延履行金制度。
三、结语
试想,如果那些一个个非正常死亡者们生前能够依靠有力的组织,面对执法者会软弱无助吗?如果被剥夺人身自由时,有关社会组织能快速站出来维护成员权益,执法者能肆意滥用权力吗?如果公民的私权被侵犯时,能便捷、经济地让违法者者及时受到惩罚、给予赔偿,还会再做任权力宰割的羔羊吗?所以,与其求权力者发发慈悲,不如聚合民众权利,抗衡权力,共同建立看得见的民主和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