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学科特点来看,学说可以也能够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有涉外民商事关系,还有非常复杂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和历史文化传统等各方面的差异,在处理这种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生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时,由于受到既成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限制,而且,“法律规范的稳定性和规范性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与多变性之间的矛盾本身就决定了国际私法立法和判例的局限性,既成的立法和判例根本不可能应对所有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因此,完全需要包括学说在内的其他法律渊源来弥补法律的不足。”由此可见,将学说作为国际私法渊源之一是由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4.从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来探讨,学说可以也能够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学说和法理不仅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有很大的应用空间,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运用公平与善良原则及特定的学说的仲裁活动也非常常见。如1987年颁布的《瑞士国际私法》就在其第187条中规定,“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允许当事人授权依公平原则裁决实质问题。”因此,学说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确实有其广阔的存在空间和很大的现实必要。
四、结语
有关国际私法学说,在中古时代国际私法处于萌芽状态时,学说对于国际私法的发展就具有重要影响。即使在现代,关于国际私法的成文规定,尚未充分发达,常常出现法律的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考虑作为成文法补充的习惯法(判例法),又在无成文法或习惯法的情况下,运用法理或学说来加以补充。
将学说作为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对于我国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也有重大意义。由于我国国际私法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远落后于理论研究,今后在我国将学说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对于促进我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应是有利的。而且,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加强和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我国改革开放正不断地向纵深拓展,我国对外民商事交往的范围势必日益扩大,这就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对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国际私法的权威学说的研究工作,以便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更好地保护我国和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