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宪法权利限制的实质、困境与对策(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二、我国现行宪法权利限制的困境

  我国现行宪法对宪法权利的限制主要体现在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可见,我国公民宪法权利受到限制的首要原因也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即个人对社会和他人负有义务,所以可以依据某些理由限制个人的权利。但“我国宪法对个人权利的过分张扬可能造成的对普遍幸福的侵害怀有更深的戒慎。”而且对于宪法权利的限制,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过于原则,且宪法的授权立法却没有确定相应的界限,导致法律法规实际规定的内容可能超出了授权。宪法在规定对公民宪法权利的限制时,应有其必要的限度,这些限度是国家权力不可逾越的界线,也是宪法权利的核心所在。宪法权利是基本权利(基本人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权利,宪法在列举性地展示这些权利并且规定这些权利行使的范围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应当特别地规定国家权力通过法律限制这些权利时的界线与限度,即对国家权力作出否定性要求。因为宪法最本质的内容就是规范国家公共权力的运行,通过宪法条文确定公民权利受限制的界限、范围、程度和方式,可以直接限制立法机关的立法恣意,间接控制行政、司法机关限制公民权利的权力行为,给神通广大的国家权力划定一条不可逾越的界线,从而达到保障公民最基本权利的目的,所以规定限制基本权利的内容也是立宪的题中应有之义。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公民个人人权与普遍幸福之间的紧张永远存在,如果说在例外情况下对公民的某些人权进行限制是我们迫不得已的选择,那么,防范国家不恰当地限制公民个人人权就是宪法这一文明的法律形态义不容辞的使命。”显然在我国宪法中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因此宪法对于公民宪法权利的限制更多的是体现出对个人权利扩张的防范。同时,从立法的简明和精确性要求角度考虑,我国宪法第5l条以“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置换了国际通行的“公共利益”或“公共福社”等语词表达,使本来具有不确定性的公共利益条款变得更加模糊不清。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新民就强调公共利益并非确定不变,他指出“公共利益的概念极为抽象,本身除了具有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及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外,更随着国家任务的范围扩充及国家基本原则的实践,都可以改变旧有的公益概念并据以形成新的公益内容。”且将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放在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之前容易给人造成错觉,似乎“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总是高于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这是“国家本位”、“国家第一”观念的反映,暗含着轻视公民权利的意识;而且“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也不像法律用语,更像是政治语言。从而使得立法机关可以经常以社会利益、公共利益或集体利益为借口制定限制性立法,滥用自由裁量权限制公民的宪法权利,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公民宪法权利应该受到限制。但对于公民宪法权利的限制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应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而我国现行宪法对什么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并没有做出具体的界定,更没有对限制基本权利的程序、范围和界限等内容做出具体的说明。这种理念与制度的缺失导致了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着各级国家机关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甚至规章、条例这些效力位阶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任意限制、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严重问题。如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该条看似没有什么限制,但为落实该条而专门制定出来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则规定了太多的限制条款,使该宪法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比如有学者撰文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与其说是权利保障法,不如说是限制权利法”。产生这样的现象除了立法技术方面的原因外,主要就是因为我国现行宪法关于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规定不明确,特别是没有确立保障性的制度和措施,从而为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规范公民宪法权利与自由行使时,对于如何设定必要与合理的限制措施提供了过大的空间范围和选择余地,因而在某种意义上妨碍了上述权利与自由的实现。

  三、完善我国宪法权利限制的对策构想

  正如学者指出:“以历史发展的眼光而言,宪法的基本权利之规定,无异于是在保障人民,免于遭受国家滥用之侵害。”随着社会的发展,宪法权利在本质上,由传统对抗国家之侵害,转变为要求国家积极给付;从极端抗拒与危惧国家介入私人领域与自由权利,转变为渴望请求国家积极介入,由此形成给付国家的理念。现代宪法权利的功能和以往传统见解即将宪法权利当作防止国家公权力侵犯的“防卫权”相比已有所不同。因此宪法权利本质在不改变个人为国家与社会主体之前提下,在可预见的未来内其内容在质或量上都会有所增加。但“如何能在宪法的最高理念及拘束力的影响下,使基本权利的‘实现’及其‘限制性’的问题,能在法律制度内尽可能完善地运作”。这就需要对宪法权利限制法律保留制度进行周密设计,以达到两者的平衡。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