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意识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宪政意识是现代社会成员对建立在宪法和以宪法为核心的政治法律制度基础上的现代国家的政治活动的本质、特点、规律的认识和反映。与古代封建专制政治制度下的政治活动相比,现代社会民主政治最根本的特点在于政治权力的民主化,即政治权力产生、构成、更迭来必须自于公民的选举,必须得到人民真实的授予;政治权力的运做过程和决策目的必须保障和实现公民的依照宪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这意味着现代社会的政治活动首先必须建立在社会成员的认同基础之上,必须体现出社会成员普遍追求的价值观。这种普遍的认同和价值观反映在现代法律政治制度上就是宪政制度。宪政意识对宪政制度的意义概括地讲主要体现在:

      首先,宪政制度是宪政意识作用于政治活动的结果。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告诉我们,人类的任何活动都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即有意识的活动。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正是通过这种有意识的活动得以实现。正如列宁所说的:“人的意识不仅反映客观世界,并且创造客观世界。m[};人们改造自然的活动是如此,人们的社会政治活动亦不能例外。19世纪法国政治学家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的政治制度时指出,美国取得成功的因素有三个:“第一是上帝赐予美国人的特殊和偶然的状况。第二是他们的法律。第三是他们的习惯和习俗。”在这三个要素中,“最具有生命力的是第三个要素—人民的精神、感情、信念,开宪政意识的产生,宪政意识则是宪政制度建立的精神之母。

    其次,宪政制度的完善依赖于宪政意识的不断培育和提高。如前所述,宪政制度是宪政意识活动的产物和结果,因此宪政制度必然地要体现出宪政意识的要求和价值取向,并以此作为制度设计的目的及其功能实现的基础。这就是说,有什么样的宪政意识,就必然有什么样的宪政制度,宪政制度不能脱离宪政意识而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宪政制度不仅是以宪政意识作为自己的起点,以制度的形式满足宪政意识的要求和价值取向,同时宪政制度又是以不断成熟和完善的宪政意识作为自己强大的精神动力,维持和保障着现代政治文明。

    再次,宪政意识的普及是宪政制度得以贯彻实施的保障。宪政制度的作用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和实现公民依照宪法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但宪政制度本身只不过是一种制度选择,是一种工具,其作用的贯彻和实施从根本上必须依靠具有宪政意识的社会民众的参与。如果只有制度的建立,而缺乏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识与毫无异议地接受,它也不会真正得以实现并持续长久的。这正如哈耶克在《走向现代化》中指出的那样:“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废纸一堆。”因此,宪政制度的实现除了需要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相应完备的政治法律体系外,还需要在广度和深度上大力培育社会成员的宪政意识,以此来保证宪政制度真正的得以贯彻和实施。

      三、宪政意识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人类政治文明的产生与发展是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相联系,并最先在资产阶级国家以制度的形式获得实现。它体现出资产阶级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进步和革命的作用。也正因如此,从空想社会主义者到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把资本主义社会称之为文明社会。但这并不意味着政治文明只能属于资产阶级,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只能是资产阶级国家的专利品。恰恰相反,政治文明首先是对以往整个人类丰富的政治生活经验的历史总结,它所蕴涵的思想、理念和价值观已经超越了个别的阶级和个别的政治体制而对于整个人类政治生活及其进步和发展都具有一种普遍的指导意义,因此它是属于全人类共同拥有的的财富,也是当今不同政治体制可以共同享有的价值资源。

    如本文开始所说,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到今天,其最根本的核心成果就是宪政制度。因此,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必然要求首先选择宪政建设,要在全社会树立起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的观念,并在理论认识和实践活动中真实的体现和保证宪法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基准和法律体系中最高规范的地位,不允许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这也是今后进一步发展和提升我国政治文明程度的关键和方向性保证。有鉴于此,当前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我们面临的一个基本的问题就是社会成员宪政意识的淡薄。这里既有中国文化传统的历时性继承因素,同时也与新中国成立以来宪法功能实际上的不到位的现时性因素密切相关。

    从文化传统上看,中国封建传统政治文化的核心在于民对君(其产生不是来自竞争性的制度程序,而是传统关系的合法性和纯粹的魅力)的单向发生的义务和服从。在这种义务服从本位观念下,君主统治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不可改变,体现的是一种忠孝文化。这种在中国历久难衰,影响至今的文化严重地扼杀和阻碍着为宪政需要的个人自由、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并以此为基础选择和限制统治者及其权力提供认同和发生条件。近现代以来的清朝宪政改革和国民党时期的《中华民国宪法》的失败都与此相关。而宪政从根本上讲是追求个人自由的结果。对自由的热爱和追求、为实现自由而衍生的一些基本权利要求、及为实现自由而参与、斗争和制衡,这是宪政得以生成的强大动力。同时,从现代民主国家宪法发展历史的轨迹来看,个人权利作为生活的核心所在,从来就是宪法史的主线。没有这种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信仰和追求,缺乏对个体的关怀,宪政是不可能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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