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时性因素来看,尽管我们早在1954年就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后来又有好几次立宪和修宪,尽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个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但实际上宪法的这种地位和作用并没有完全得到保障和实施。相反,有时被蔑视甚至遭到粗暴践踏。最典型的场面就是在文革中,国家主席刘少奇举着宪法被迫害,连国家元首的基本人格和尊严宪法都保护不了。究其原因,宪法是被更多地作为了一种政治摆设.宪法不仅没有成为政治权力的准则,反而沦为它的脾女。这种徒具虚名的宪法不仅无助于启迪人们的宪法意识,反过来更强化了人们对宪法的不信任和蔑视。制度只不过是生活在其中的人们观念的一种外在表现,面对作为政治文明的核心制度的宪政制度在中国的这种尴尬遭遇,我们只能从公民的宪政意识出发进行反思。
伟大的印度诗人泰戈尔在1916年访问日本和美国时的演讲中曾经说过:“人类的历史是随着它所遭遇的困难而形成的。;}z}同样,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宪政制度的建立也必然是伴随着它所遭遇的困难。但没有困难就意识不到问题的存在,没有问题的解决,就更谈不上发展。改革至今,经过二十余年的努力,我国己建立起一整套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制观念也开始渐人人心。2002年12月底,新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宪法,胡锦涛总书记在集体学习中强调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全社会进一步竖立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切实保证宪法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宪法对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引起了海内外的普遍关注。而三位法学博士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依法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举动,更在中国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这些都表明中国社会的宪政意识正在逐步走向觉醒之中。只要这个过程不断地向前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必将取得长足进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有了良好的政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