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校园体育伤害事故与法律责任探析(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①职务责任

  所谓职务责任就是指“行为主体以职务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时违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该行为主体所属的组织来承担责任”。在学校实施的体育教育教学或组织的校内外体育活动中,学校和体育教师负有安全教育和管理保护职责。(《办法》第27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并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也就是说体育教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个人有可能承担责任或部分责任或其他责任。因而,在整个学校体育活动中,体育教师应明确职责,提高安全意识。如:在体育设施方面,体育教师明确分工,主动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等。

  ②个人责任

  个人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个人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时违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个人来承担责任的。在学校体育活动中,有的体育教师往往在未经学校允许或学校不知道的情况下,自己搞一些体育活动或比赛,一旦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规定,可以认定为“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那么,体育教师就成为主要的责任人。

  ③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赔偿

  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一般从二个方面考虑:一是学校和教师应承担有限责任。学校在名义上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权利主体资格,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义务。二是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分担一定的赔付责任。学校的经费来源有限,特别是中小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靠行政拔款,因此,在学校责任事故的赔偿中,学校没有专门的赔偿金可支配,为减轻学校和体育教师的经济负担,行政管理部门应有所作为,承担起一定的赔付责任,适当为原则。

  4.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和预防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与防范应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育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依法执教的必然追求。发生体育伤害事故有时是难以避免的,一旦发生,如果处理不当则学校或行为责任人或学生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受到损害,给学校工作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学校体育工作的健康发展。因此,在处理伤害事故时应遵循“依法、客观、合理、适当的原则”。在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应从三方面做起:一是教育部门要配合立法部门加强调研,尽快制定条文清晰、细节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二是校方要加强对学生健康状况的监督,如每学期开学初,要求学生们填写一份表格,注明自己患有哪些疾病,以及难以承受体力负荷的症状,为校方决定哪些学生可以上体育课,以及什么项目,提供依据。三是包括家长、媒体等在内的全社会要加强理解,提高宽容程度,不要因为一些大小事故不问青红皂白,就对体育教学和体育老师横加指责,致使教育部门缩手缩脚,缩水体育教学。只有这样,才能使教育部门减轻压力,彻底贯彻教学大纲和实施素质教育,帮助学生们走上全面成长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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