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诚信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的诚信度,而政治的诚信度又取决于民主的发展状况。确保公民的政治权利,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这不仅为公民其它权利的实现提供政治上的保障,而且也有利于增强民族的凝聚力和促进社会的和谐。
我国当前许多社会诚信问题产生的根源实际上也在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尚未得到充分保障。以税收为例,征收比率低和征收成本高是我国当前税收工作存在的最突出的两个问题,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诚信存在问题。而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源还在于对公民的政治权利保障不够。由谁来管理和使用纳税人的钱、他们是怎样使用、应当怎样使用,对于这类问题,纳税人是否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决定权;如果没有,我们就无法期望诚信纳税成为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公德,而不管人们在客观上是否从自己或其他人的纳税中受益。因此,确保公民的政治权利,发展和完善民主政治从而增加政治的诚信度对于树立社会诚信、增强民族的凝聚力来说,比单纯的思想灌输更为根本,也更为有效。
第三个层面是社会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权利和享有医疗、失业等维持基本生存与生活保险的权利。
社会诚信与和谐社会都内含个人的社会化这一命题,个人的社会化越充分,就越易于形成一种共同的价值观念以及相应的思维和行为的方式,从而减少社会的摩擦力。而个人的社会化必须具备一定的物质和知识条件,如接受教育、维持基本生存和生活的保障等。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的原因,一部分人自身并不具备创立这些条件的能力,如果国家不能给他们提供这些条件,他们将处于社会化的边缘。社会中存在这一部分人本身就是社会不和谐的表现,同时,这些人往往会因失落、绝望和怨恨而制造一些新的不和谐因素。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义务教育、医疗和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发达国家普遍在法律上将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确认和保障。切实保障个人的社会权利,尽量使每一个人都具有进行社会化的基本条件,对于建设一个和谐社会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从历史上看,这三个层面的权利是一个逐步发展与深化的过程,这既体现在个人权利大致沿着由基础性权利拓展到政治权利再拓展到社会权利的发展轨迹,也体现在每一个层面的权利的内容日益丰富,享有权利的人的范围日益扩大和普及。从这三个层面的权利的功能上看,它们既发挥各自不同的社会功能,同时又相互联系,共同为建设一个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四、加强和完善民主制度以确保个人权利是建设和谐杜会的根本所在
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得以确立和发展并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关键在于克服了人性的两大弱点.这两大弱点在国家发展史上与权力结合在一起成为长期阻碍社会和谐与发展的根源。
一是人普遍具有的机会主义倾向。个人在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普遍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统治阶层也是由具有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倾向的个人所组成,而其利益的最大化表现为权力寻租过程中租金的最大化。孟德斯鸿曾经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川滥用权力不仅直接危害那些构成社会发展基础的个人努力的成果,而且从根本上决定了个人努力的方向即谋求权力或者对权力的趋附;滥用权力造成了权力行使的随意性,破坏了社会稳定预期的形成,促进了社会中短期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增长。
二是个人的有限理性。个人的认识能力相对于复杂的客观世界与社会关系来说是非常有限的,而每一个人的需求又是千差万别的,实现各自需求的条件也是复杂多变的,因此,社会的发展不能离开国家,但决不是掌控国家权力的人主观设计的结果,而是国家中个人的创造性潜能被充分激发的结果。因此,国家的责任应当是为个人自由地发挥其创造性潜能提供条件。“只有当社会是自由的时候,社会才会比个人更伟大;换言之,只要社会的发展由国家所控制或指导,那么社会的发展就会受到控制或指导它的个人心智所具有的力量的限制。通过自由人的自由联合可以在最大范围内促进知识和信息的交流,这对社会和谐与发展所起的作用远远大于个人理性设计所起的作用。
民主制度之所以能够克服人性中普遍存在的机会主义和有限理性,就在于它通过制度的设计能够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监控。民主制度这种功能的发挥取决于对权力行使进行监控的有效性,而监控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对权力的行使进行监控并不是要削弱权力,而是要规范权力行使的方式和限定权力行使的范围。以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建设为例,规范权力行使的方式就是增加权力行使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而限定权力行使的范围就是国家的权力应当限定在制定有利于市场交易的规则并确保其得以实施,而不能对经济活动本身进行直接的干预和管制。我国由于计划经济在具体制度、治国理论和社会心理等诸方面的深刻影响,国家对经济活动本身进行直接的干预和管制的现象在当前市场经济建设中仍大量存在,这不仅破坏了信誉形成的机制,而且造成了越管越乱,越乱越管,管理成本不断攀升的恶性循环。
发展和完善民主制度,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监控,其根本目的是保障个人的权利。作为民主基石的个人权利远远比作为民主象征的选票箱要重要。在衡量民主发展程度的客观标准上,选民对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表达意志的积极性与有效性远远比选民的投票率要重要。
民主制度对个人权利的保障有两个最基本的要求:一是上文所说的三个层面的权利应当平等地赋予每一个公民并确保其实现,二是个人的权利不能因多数人的意志或国家的意志加以限制与剥夺,其中后一点尤其应当引起我们注意。利益和思想的多元化是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和一个人对所有人的暴政在本质上是没有任何区别的。“通过赋予政府以无限制的权力,可以把最专断的统治合法化;并且一个民主制度就可以以这样一种方式建设起一种可以想象得到的最完全的专制政治来。”总之,对个人权利的保障既是民主制度存在的基础,也是民主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核心所在。
将保障个人权利置于国家政治的首要地位是社会进步的结果与表现,也是社会发展的目标导向。正如罗素所说:“最终的价值正是应当在个人身上,而不是在整体那里被追求。一个善的社会是为了给构成它的成员们谋得幸福生活的一种手段,而不是某种由于自身的缘故而孤芳自赏的东西。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明确指出,未来的社会“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只有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监控,才能切实保障个人权利,在这个基础之上,社会诚信才能真正树立,社会和谐才能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