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立法比较;财产制缺陷;财产制完善
【论文摘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两次颁布了婚姻法,为确立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的社会主义新型夫妻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对于夫妻财产关系却涉及较少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完善婚姻法和夫妻财产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借助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的修改,通过分析本次婚姻法修改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并同时研究修改后婚姻法存在的不足之处,从我国国情和国际趋同性出发,为今后进一步修改、制订婚姻家庭法提供相关的立法建议。
争论激烈,万众瞩目的婚姻法修正案终于在2001年4月颁布施行。现在冷静审视一下这部最新的婚姻法,最引人注目的除了总则篇的些规定外,就是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这些规定弥补了原先立法上的漏洞,丰富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对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促进婚姻家庭稳定,实现男女平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不可否认,新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上依旧存在规定过于抽象、宽泛的老问题,尚未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时代特征体现的不够明显,对目前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涉及较少,所以仍有研究之必要。本文拟就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做出评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夫妻财产制是夫妻财产所有权的一般 法律表现形式。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从广义角度理解,它是“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的法律制度”。从狭义角度理解,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的种类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时代性,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划分。以夫妻财产制的产生原因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以适用情况可分为普通财产制和非常财产制;以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来说,又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和剩余共同财产制。
二、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修订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的三个部分:即夫妻约定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弥补了我国原有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界定上的一些漏洞,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
(一)夫妻之间可约定财产
修订后的婚姻法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规定了约定财产的相关内容,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昕有、部分各自所有等。此项规定充分反映了对民事权利主体意愿的尊重,体现了当事人之意思自治,符合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
(二)完善了我国的物权制度,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
此次婚姻法的修订,对夫妻财产作了明确的规定,即除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外,依法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解决了我国以前婚姻立法中的这块硬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