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评析(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四、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

  (一)法定财产方面

  1、对于因感情原因长期分居达一定期限(如两年)的夫妻,因双方在自然形态、生活表现、或是主观意向等方面处于长期分离状态,些夫妻的权利义务处于中止状态,因而不能按照正常的夫妻财产关系来处理。立法条文可表述为:“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互不履行夫妻问的权利义务,分居期间各自所得财产为各自所有”。

  2、对于尚未实现经济利益的无形财产,应该规定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立法条文可表述为:“夫妻一方婚后所得尚未实现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该知识产权的预期利益进行估价,尔后由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难以评估的,暂由所得一方持有,待评估条件成就或经济利益实现时再行分割”。3、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加以完善,立法上表述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其他财产,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及主张个人财产的一方无证据证明的,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约定财产方面

  1、应明确规定约定的时间。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规定夫妻在结婚前或结婚后均有对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的权利,体现立法上的严密。

  2、规定约定成立的条件。在主体方 面,必须是夫妻双方本人签订,不得由其他人代签,并且具备签约能力。协议内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合法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恶意逃避夫妻债务,否则夫妻双方所作的约定自始无效。

  3、应明确约定的形式。为了使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公信力,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规定夫妻婚前约定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财产清单和协议,进行登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约定,如果双方要求具有对外效力,应当规定到公证机关公证,从而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上述财产协议和清单可以对外公开,在第三人履行了一定手续后可以查看。

  4、增加财产协议变更和撤销程序。由于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意思一致达成的结果,是其意思自治的反映,当事人既然可以约定财产,当然也可对协议进行变更和撤销,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并且要有严格的程序和要求。所以我国法律应当规定夫妻变更或撤销约定的程序,必须以财产约定订立的程序一致,除以书面形式进行外,还要到原公证机关或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公证或登记。

  (三)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

  明确规定夫妻个人债务由夫妻个人偿还,夫妻个人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否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存在债务的,夫妻的财产约定应当办理登记或公证手续,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人事先知道的除外);在夫妻个人财产不足清偿时,夫妻应协商偿还,否则债权人可申请法院       以共同财产中的相当部分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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