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评析(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三)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有利于提高婚姻当事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即新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十八条,由于夫妻财产关系明确,也排除了第三人的文易顾虑,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资源的最有效利用。

  (四)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更好的反映了私法本质

  修订后的婚姻法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反映了社会主义新型夫妻关系的要求。比如说埘妇女儿童有特殊的保护,即离婚时贯彻“儿童优先”原则等。

  三、修订后的婚姻法就夫妻财产制度的局限与缺憾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作了不少努力,为解决夫妻财产方面的争议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建立稳定的社会主义家庭关系。但笔者认为这次修订仍然存在许多缺陷,现略述如下:

  (一)共同财产规定得很不周延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其它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两者都是“口袋型”条款,都可以作扩张解释,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

  (二)夫妻财产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有违社会之公序良俗。婚姻法对此有所疏漏

  实践中,夫妻之问的一方可能凭借其优势地位,或者诱使、利用对方的无经验,签订不公平之协议;或借财产协议规避债务。法律在这方面应做出规定和限制,而我国法律恰恰缺乏相应的规定。

  (三)修订后婚姻法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足

  婚姻法修订后加强了对夫妻财产方面的规定,但对夫妻债务只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有所涉及,而这两个条款对于债权人的保护是不够的,体现了立法上的疏漏。“在债权人处于优越地位的今天,加强对债权人保护是整个民法的重要任务和趋势,婚姻法概莫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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