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确立宪法的司法适用制度的必要性
1.宪法的司法适用是公民权利的保障
宪法生而肩负着保障人权的使命。在法治化进程中,起灵魂作用的并贯穿始终的是人权的保障。人权的基础内容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宪法是其它法律产生的依据,其所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也是其他法律所保护的公民权利的来源和基础。宪法首先是法,其次才是根本法。如果我们忘记了宪法的基本属性是法,就会将宪法束之高搁,无法发挥作用,人权就是空洞的口号。
2.有利于树立宪法的权威,完善社会主义法治
法治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选择。我国在1999年3月15日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在现行宪法第5条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标志着我国走上了法治之路。我国在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的第24条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此,人权保护在我国被提升到了宪法的高度。宪法的产生是近代法治确立的标志,法治的核心和根本是“宪治”,通过宪法的有效实施来达到宪政的状态。实行宪政需要能有效实施的活的宪法,否则,有宪法也无宪政。
3.宪法的司法适用是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
宪法的司法化最早源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随后,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纷纷采用,逐渐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而我国正处于发展市场经济的关键时期,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逐步向世界市场迈进,这就要求我国的司法制度也要走向世界,与世界看齐。
因此,宪法的司法适用是我国依法治国的要求和法治发展的必由之路。纵观历史和现实,我国亟需建立宪法的司法适用制度。
三、外国宪法的司法适用的几种模式
1.美国宪法的适用制度
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司法适用制度关系密切,均包括在司法审查中。但是,美国法院并不对二者进行区分。美国的体制被称为“司法机关模式”。美国是现代资产阶级国家最先颁布成文宪法的国家。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是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的。当时的大法官马歇尔指出: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那么,应该有人来认定什么是违宪的法律;如果一部法律是违宪的,而该法与宪法均能适用于同一案件,法院应该决定适用哪一个。因为宪法是美国的最高法律,违宪的法律是无效的,所以,法院当然的应该适用宪法。
美国的违宪审查模式的特点是宪法解释权与审判权合一行使,当法律与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不一致时,则以成文宪法为依据。在司法审查中,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有权通过判决的方式解释宪法,成为保障宪法实施的另一措施。当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可以通过普通法院的司法程序给予救济。提出侵犯个人宪法基本权利的违宪诉讼,必须是在要求确认被指控的法律违宪的诉讼中附带提起。这与法国德国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