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制度设想
(1)在宪法直接适用的范围上,应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具体的法律没有规定,而在宪法中却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予以保护,即存在立法空白。二是具体的法律规定与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相抵触,侵犯了公民权利。“只要部门法、单行法有规定的,就没有必要引用宪法。”限制宪法的适用范围是因为宪法作为一部法律的同时,我们不能忘记它的政治纲领身份以及它的最高权威性,而且宪法没有一般法律那样明确具体的规定和细致的罚则,如果过于宽泛的适用宪法,不仅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而且容易将宪法与普通法律等同,动摇宪法的最高权威的地位。
(2)在主体上,我国可以借鉴法国的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宪法的解释、监督、审查等,请宪法学界专家和资深法官作为专职工作人员,使宪法案件的处理专门化。同时在立法上系统规定人员的任免、实施的程序、其裁定的效力及执行等问题。在宪法委员会下设宪法法院,专门负责宪法诉讼。这样可以增加宪法实施各环节中的可操作性,而且通过高素质的专门人员保证实施的质量,又从形式和程序上尊重并树立宪法的权威。
(3)在宪法实施的内容上,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的宪法解释制度、法国的事先审查,以及借鉴德国的宪法法院和“宪法诉愿”。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宪法解释权。但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形成制度,更没在实际中使用过。“宪法解释是宪法司法化的标志,任何法律只要事实,就需要进行解释。”宪法的解释对于宪法的适用至关重要,建立了宪法委员会之后,应将宪法的解释权交给宪法委员会,与其下设的宪法法院相呼应。
在受案范围上,虽然我国立法规定公 民个人和社会组织可以提出违宪审查的建议,但是纳入审查程序的门槛很高,须由人大常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才能送交审查。人大常委员会工作机构毕竟不是审查的主体,这一限制是不合理的,立法者听不到公众的声音。德国的“宪法诉愿”值得我们借鉴,它可以给更多的人说话的机会。当然,要扩大受案范围,必须有相应的处理方法,笔者认为,在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初级阶段,我们可以将宪法案件放在行政法庭进行审理,因为宪法案件常常涉及到公权力对私人权利的侵犯,这样做在我国的现有体制下应该是恰当的。待到宪法的司法化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宪法诉讼的建立就会水到渠成了。
在违宪的审查方面,法国的事先审查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它可以避免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适用的弊端,还可以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在具体案件出现后,增加过多的诉讼成本。在宪法委员会建立后,审查的工作也应由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这样也避免了立法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
3.公民的宪法观念对宪法司法化的影响不容忽视
一国法律的运行情况不仅与制度本身的科学性有关,公民的观念和意识也是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正如美国学者伯纳德·施瓦茨所指出的:“法律是从经验中总结出来的道理”。一部良好的法律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公民的普遍遵守,而公民对法律的服从源于对法律的信仰。我国的宪法是在近代西方国家用武力打开国门后被动接受的,民主法治观念形成较晚,加上长期以来宪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被直接适用,公民的宪法意识和宪法观念非常淡薄,不信仰宪法。这对于宪法的实施是一种潜在的阻力。我们需要在推进制度改革与实践的同时,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鼓励办公民积极参与实践,让百姓真正体会到宪法的甜头,逐步确立与新制度相适应的社会意识,树立对宪法基本准则的社会认同。同时,宪法意识和宪法信仰的形成也有助于法官的宪法修养和职业道德的提高,利于良好的宪法环境的形成。这样会从根本上促进宪法、宪政的良性发展,让宪法在诉讼领域中切实发挥作用。
五、结语
宪法的司法化已逐渐成为世界宪法发 展的趋势,符合时代精神,也是我国法治发展的要求。宪法缺乏司法适用性,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存在空白。推动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发展,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使我国的法治发展与国际相接轨,这不仅利于我国向世界迈进,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